特稿:台灣性別平等法律帶來的社會改變

2015-03-0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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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0年代中期,台灣性別平權的發展已經有一些積累。(BBC中文網)

九0年代中期,台灣性別平權的發展已經有一些積累。(BBC中文網)

從1990年代後期到2005年之間,一連串性別平等法案的修訂與建制在台灣出現。之所以有如此大的「性別平等革命」,其背後的力量來自婦女運動的倡議與民間熱烈的響應。奠基在這些法令上,台灣政府於2005年開始推動聯合國的「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 」政策,讓台灣各層級的政府組織也開始重視性別平等的重要性。為慶祝國際婦女節,讓我們來回顧台灣在這方面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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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0年代中期,台灣性別平權的發展已經有一些積累。除了每年三月八日婦女節的性別平等推廣活動外,婦女團體還結合其他社會運動上街頭遊行抗議。很多大學設立研究室並廣開性別課程,帶動年輕男女投入婦女運動。社會上也因為發生了幾件悲劇,促使民間與政府對性別平等的重視。例如1996 年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夜間搭計程車身中35刀慘死,警方卻無法尋獲兇手。1997 年演藝名人白冰冰之女白曉燕被綁架遇害事件,造成民怨沸騰,對政府保障婦女生命財產安全的能力備受質疑,促成行政院於1997 年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宣示政府保障婦女權益的決心。

打破父權

婦女團體多年修法的第一份成果是1996年「民法親屬篇」的修訂。至此以後,父權法制的堤防開始決堤,性別平等的修法洪流湧進,沖走不符現代民主生活的法制污泥。1997 年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8 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打破「法不入家門」的錯誤觀念;1999 年增訂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罪章,確立法律條文中加入「性侵害」與「性自主」之概念;2002 年通過「兩性平等工作法」(2008 年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2004 年頒行「性別平等教育法」,這是全世界第一個這樣類型的法律;2005 年通過「性騷擾防治法」,引入「性騷擾」概念。

性別平等相關的法令制訂後,大幅提升了女性以及部份男性的生活質量。在此舉幾個實例說明。未修法前的台灣民法「親屬篇」,有很多男尊女卑的規定,例如「妻冠夫姓」,這對離婚或二度結婚的女性而言,其所有學歷證件均須需要重新登記;「離婚子女之監護歸父親」,因此阻嚇了很多想離婚的婦女,也使得勇敢離婚的婦女飽受與子女分開的感情煎熬;「妻之婚後所有財產均歸夫所有」,這完全不符合現代很多女性婚後持續工作賺錢的獨立自主,已婚婦女居然還要伸手向丈夫乞討自己賺的生活費,也使得婦女不敢離婚,擔心連生活費與喪葬費都沒有保障。民法「親屬篇」經過三次的修法,除了前述不公平的法令都修正了外,到2005年還通過「子女姓氏改採父母約定」,這樣母系家庭也可以有後代繼承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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