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在此!一次看懂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憲案

2018-03-1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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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七項至第十五項相應改為第八項至第十六項。

憲法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四項、第五項相應改為第五項、第六項。

憲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第十一項至第二十一項相應改為第十二項至第二十二項。

憲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

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刪除憲法原文「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修改為「(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第八項「(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修改為「(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憲法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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