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首席財務官「認罪」了嗎?孟晚舟獲釋背後的五個 「魔鬼細節」

2021-09-3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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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博士、前美國律師協會法治項目中國主任虞平對BBC中文解釋,孟晚舟簽署DPA協議相當於一種「認錯的行為」,表示她承認自己做出了不當行為。而是否定罪屬於法律概念,要在法庭上審理後由法官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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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值得留意的細節是,在這份DPA協議中,孟晚舟雖然承認過錯,但沒有因此而受到罰款或承擔其他法律後果。

這是中方以此為理由,強調孟晚舟「無罪釋放」的緣由;在美國,拜登政府也因此受到一些人指責。

虞平解釋,美國在最近20年來使用DPA協議的頻率較多,主要針對公司行為,包括一些大投行,而最終的認錯行為通常附帶罰款。

「沒有罰款就相當於沒有懲罰」,虞平說,「我想這是雙方交易的結果,中方的底線是不能接受罰款,這樣給國人看彷彿勝利了。」

根據《華爾街日報》,美國司法部的底線是,孟晚舟必須承認此案的徵結所在,即華為故意誤導了一家金融機構。

「承認事實就說明不是陷害,因為犯錯的事實是存在的」,虞平說。

北京一直強調,孟晚舟事件是一起「針對中國公民的政治迫害事件」。

那麼,孟晚舟承認過錯是否出於與法院達成釋放交易的動機而做出?

虞平認為,這種說法「忽視了美國聯邦法官的作用,就是要保證認錯是真實的,而不是基於壓力,不會對沒有做過的事進行承認。」

根據這份DPA協議,孟晚舟同意自己是在知情、自願的情況下承認陳述屬實。並且同意,在四年內不會做出與事實陳述中有矛盾的敘述,或以任何方式暗示本協議出於非自願、不知情或被迫做出。

孟晚舟承認了什麼過錯?

根據DPA協議,孟晚舟承認了一份四頁的事實陳述屬實。這其中詳細說明了她如何向一家金融機構(協議稱「金融機構1」)做出了故意虛假陳述。導致這家金融機構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制裁。據報道,該機構被認定為是匯豐銀行。

根據這份事實陳述,2013年8月,孟晚舟在香港會見了「金融機構1」負責亞太地區業務的高管,她在一份PowerPoint演示文稿中,就有關華為與在伊朗的Skycom公司之間的業務關係,向該高管做了不實陳述。

根據這份事實陳述,BBC中文整理出以下三個要點,用中文翻譯出來。

1. 孟晚舟聲稱,Skycom為「合作伙伴」以及在伊朗的「與華為合作的第三方」。

事實是:華為當時控制著Skycom的業務運營,Skycom的員工是華為的員工。

2. 孟晚舟還聲稱,華為「曾經是Skycom的股東」,但「已經出售了其在Skycom的所有股份」。

事實是:華為將Skycom的股份從華為的子公司轉讓給了由華為控制的一個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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