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任昌觀點:誰先?誰後?誰被冤枉?誰在剽竊?

2018-02-0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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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用心查證,就會發現:North (1990) 引用 Arthur (1988)。為此,台灣的部分「教授」一定會聲討說「North (1990)抄襲Arthur (1988),因為連續利用他人敘述超過10個字,卻沒有加上引號或括號明示,就是抄襲。」甚至有些「學者」主張連續6個字重疊就是「抄襲」。圖2說明,North (1990)已經開宗明義的陳述 “Arthur has in mind…” 也在註腳2標明 “Arthur (1988), p. 16”(未呈現在圖2),但許多台灣學者會持續堅持「連續利用超過6個字就是抄襲!」網路充斥很多這種論調,這種人忘卻學術的實質交流與激盪本意,只顧聲嘶力竭於這個所謂「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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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是「天條」,它是偵測抄襲軟體演算法的經驗(heuristic)通則。偵測到和雲端知識庫文件有「連續利用超過6個字」者,就會標示,然後需要人工判斷。前段作業是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利用,一定需要後段的人腦智慧判斷!但,部分台灣學者只專注在利用前段的「標註」結果,慷慨激昂於拋棄人腦智慧,篤信人工智能的輸出。

葉崇楊與施世駿(2009)的草率引用

說明圖3的台大國發所葉崇楊與施世駿(2009)論文,正確引用方式應該是Arthur (1988),這對於極度在乎「引用」是「影響力」與「榮耀」指標的學者,會如此堅持。但因為該文的流通性與取得性不如已經集結成冊的Arthur (1994),所以,較適切的引用方式是(Arthur, 1988;Arthur, 1994, p. 112);若要再進一步表彰North (1990)對該理論的發揚,應該引用為(Arthur, 1988;Arthur, 1994, p. 112;North, 1990, p.94)。可惜的是,台大國發所教授表達成「(Arthur, 1994, p. 112;North, 1990)」,這太過粗糙!

至於圖4的張簡萬堅(2015),他只顧抄襲,包含抄「(Arthur, 1994, p. 112;North, 1990)」,卻沒有在參考文獻列入。順便說明,「引用」是影響力(impact)與榮耀(honor)指標;但它的本意是促進資訊的交流,推升學術的發展,這是為何我說圖3的引用方式應該使用「(Arthur, 1988;Arthur, 1994, p. 112;North, 1990, p.94)」取代僅引用最早的原典「Arthur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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