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降門檻 資本額最低1億元

2014-12-29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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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委會今達成共識,電子支付機構最低資本額,依有無儲值款項業務分別為5億元及1億元。(吳逸驊攝)

立法院財委會今達成共識,電子支付機構最低資本額,依有無儲值款項業務分別為5億元及1億元。(吳逸驊攝)

立法院財委會今(29)日逐條審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最終修正行政院版本多項條文並達成決議,包括最低資本額依有無儲值款項業務分為兩類,分別為5億元及1億元;每筆儲值及轉款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及設立清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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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因網路業者與銀行業者爭奪電子支付法案草擬權,由金管會主導的第三方支付法案格外引人注目。目前財委會審查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除了行政院版本外,還有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及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為首的2個版本的草案,而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門檻為主要爭議之一。

在行政院版草案中,最低實收資本額門檻為3億元,不過民進黨立委許添財等人認為電子支付業者並非金融機構,資本額門檻與風險控管不應劃上等號,過高的資本額門檻對青年創業不利且會阻礙產業發展,應降低資本門檻至1億元;若是作儲值及業務性質的電子支付機構,則應基於客戶保障原則,拉高資本額門檻至10億元。經過財委會協商後,折衷決定未作儲值業務的資本門檻為1億元,有做儲值業務的資本門檻則為5億元。

而行政院版第15條的儲值及轉款金額原訂為每筆3萬元,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及民進黨立委許添財都認為3萬元的限制太低應提高,許添財主張認證強度高者應提高至每日50萬元。國民黨立委費鴻泰認為很多使用電子支付者都是小孩子,假如爸媽被小孩強迫刷了10幾萬會很心疼,應授權主管機關自己訂立較為彈性,最終在協調之下決定儲值及轉款金額上限皆為每筆5萬元。

此外,政院版本草案也加入李貴敏版本的清償基金條文,即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無法清償款項而違約時,清償基金得以第3人之地位向消費者清償,清償基金提撥比率則由主管機關審酌並訂立。

原定31日將繼續審查的電子支付草案於中午完成實質審查,在場所有官員媒體都有如釋重負之感,金管會主委曾銘宗也說「那天對年輕人很重要!」曾銘宗表示,資本額分成2類是降低申請門檻,而匯款的部分則是提供消費者更多保障,希望能盡速完成三讀。對於法案通過後目前有幾家業者可以申請?曾銘宗則說有10家左右,並說目前真正經營第3方支付者的廠商共有1500家,不過真正有興趣成立電子支付公司的大概只有10家以內,而媒體進一步追問這10家是做儲值的嗎?曾銘宗則說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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