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真平等?德出櫃法官:開放同婚更直接

2014-10-27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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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出櫃法官蘇珊娜.貝爾表示,承認伴侶權完全符合憲法精神,最是能做的最低限度。(林韶安攝)

德國出櫃法官蘇珊娜.貝爾表示,承認伴侶權完全符合憲法精神,最是能做的最低限度。(林韶安攝)

台灣有反對同性婚姻者主張不該修改《民法》,另立特別法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就好,事實上,德國就是針對同性伴侶另訂「生活伴侶關係法」,但這是真平等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蘇珊娜‧貝爾27日赴台大演講時表示,承認伴侶權符合憲法精神,卻只是能做的最低限度,對立法者來說,直接開放婚姻還較省力,她也提到1954年美國的布朗案說,如果有人感到被排擠、被當成二等公民,她會小心地傾聽他們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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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學院、翁元章文教基會27日邀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蘇珊娜‧貝爾(Susanne Baer)赴台大法學院演講;貝爾本身是德國柏林洪堡大學公法與性別研究教授、美國密西根大學教授,是一位公法、女性主義法學、法社會學學者,專長於反歧視法,2011年由德國綠黨提名,國會通過任命,成為當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第一庭唯二的女法官之一,也是史上第二位綠黨提名的法官,更是首位公開出櫃的女同志法官。

這場講座可謂風雲際會,蘇珊娜‧貝爾不但偕伴侶一同前來,台大法律學院院長謝銘洋、本身為翁元章基金會董事長的前大法官許宗力更親臨致詞,主持人則是現任大法官李震山,與談人有前大法官許玉秀、台大法律學院副院長黃昭元,上百人參加者坐滿整個國際會議廳。

貝爾演講時表示,她希望分享「實踐正義」的經驗,而不是討論正義的內涵,「人類有各種生活,我們身為人類,對人類都有責任」,但她也對尊嚴、自由、平等之間的三角關係提出獨特見解,強調這三者必須互相權衡。

貝爾說,有人認為尊嚴的位階在金字塔最頂端,這是一個很好的看法,但她不太同意,她建議把尊嚴(dignity)、自由(liberty)、平等(equality)通通擺在同等地位,彼此牽制,一起考慮,因為憲法不是散發的,這邊有尊嚴、那邊有平等,而是整體地提供社會基本運作的原則,例如平等不能影響到其他人的自由,自由也受到其他人的尊嚴、平等所限制,如果總是強調自由、只強調自由,就會出現像天主教與奴隸制度的矛盾,大法官必須嘗試在任何情境下,讓這些可以實現。

這樣的觀點,在稍後的與談時間裡面臨許多提問,好幾人更不約而同提到同性婚姻。前大法官許宗力指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定義一男一女才是婚姻,同性結合不是,德國國會2001年為想要結合的同性通過「生活伴侶關係法」,雖然權利和義務的保障有8、9成接近婚姻,但對同志而言,想要的是婚姻,國會給的卻是生活伴侶,這有沒有違反平等?

台大法律學院副院長黃昭元也說,在德國,「婚姻」這個名詞、制度仍保留給異性戀者,雖然同性生活伴侶的制度也與時俱進,與異性婚姻裡權利義務的實質差異越來越小,但就算真的100%一樣,只差在名字,這是否仍然是一種歧視?彷彿婚姻就是比較好,有某種歷史和傳統,只供異性戀者享有?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秦季芳問得更直接:貝爾認為德國模式適用於其他地方嗎?

貝爾回答時未正面回應秦季芳的問題,但她指出,德國法院只被要求處理「不承認伴侶權」是否違憲,就這點來看,承認伴侶權完全符合憲法精神,卻只是能做的最低限度,其實更進一步開放婚姻的話,對立法者來說還比較輕鬆,省了很多時間、力氣與資源,是非常直接的一種作法,天主教國家西班牙也就是這樣做的。

貝爾接著提到1954年美國的布朗案表示,如果有人感到被排擠、被當成二等公民,她會小心地傾聽他們的主張。(註:布朗案是美國歷史上具有指標意義的訴訟案,1954年由美國最高法院做出決定,判決種族隔離本質上就是一種不平等,因此原告與被告所爭執的「黑人與白人學童不得進入同一所學校就讀」的種族隔離法律,必須排除「隔離但平等」先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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