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旺角暴亂判決出爐 2青年要吃3年牢飯

2017-08-07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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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9日,香港旺角騒亂。(美聯社)

2016年2月9日,香港旺角騒亂。(美聯社)

香港2名年輕人被控參與旺角騷亂暴動罪名成立,今(7)日均被法官判處入獄3年。另1人被判處進入教導所。2016年2月8日農曆年初一晚間,香港激進組織「本土民主前線」等在網上呼籲民眾到旺角集會,阻止有關部門人員清理違法攤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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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二凌晨,約700名集會人士與警方爆發衝突。他們以磚頭攻擊警員,造成超過100多人受傷,外界一般稱為「旺角騷亂」。警方其後逮捕約90人,當中有30多人被起訴暴動罪。

香港區域法院7日就3名被告罪名進行宣判。法官裁定3人暴動罪名成立,判處19歲被告楊子軒進入教導所,21歲的羅浩彥及26歲的連潤發各被判監3年。暴動罪刑期至少3年半,這次判決全部低於量刑起點,原因在於並無證據顯示事件有預謀,以及年幼和沒有犯罪紀錄等。

本土民主前線召集人黃台仰和發言人梁天琦同樣因「旺角騷亂」事件被起訴。但除了參與暴動外,尚有煽動暴動、非法集結和襲警員等罪名,案件預定明年初審訊。

本地教導所一般只針對14至20歲的犯人,是一項代替監禁的刑罰。教導所著重協助犯人改過自生及提供職業培訓,刑期經懲教署署長考慮過犯人的表現後才會確定,可由最短的6個月至最長的3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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