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不讓林克穎逍遙法外!爭取引渡 蘇格蘭檢方和台灣同陣線

2017-07-0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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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商林克穎撞死送報生,蘇格蘭檢方協助我方爭取讓他引渡回台服刑。(取自東森新聞)

英商林克穎撞死送報生,蘇格蘭檢方協助我方爭取讓他引渡回台服刑。(取自東森新聞)

英籍商人林克穎(Zain Dean)7年多前在台灣撞死送報生黃俊德後逃逸,並在發監執行前潛逃出境。英國最高法院6月底的最新判決,將有利我國將林克穎引渡回台服刑,如果代表我方的蘇格蘭檢方勝訴,林克穎將是我國第一個引渡成功的案例。參與此案的官員近日指出,蘇格蘭檢方在此案全力協助台灣,像是台灣的「免費律師」,連英國律師都稱檢方對台灣是「勞斯萊斯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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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高等法院去年9月的宣判,推翻愛丁堡地方法院3年前同意我方引渡林克穎的要求。代表我方的蘇格蘭檢方,由蘇格蘭檢察總長沃爾夫(James Wolfe)要求蘇格蘭高院准予上訴,但蘇格蘭高院拒絕,於是他逕向英國最高法院聲請上訴,獲得受理,最高法院6月28日判決,將全案發回蘇格蘭高院重審。

蘇格蘭檢方不受制台英無邦交阻力 法務部感佩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6日受訪時對蘇格蘭檢方的協助,多次表達「感佩」。他說,台、英的司法制度很不一樣,「除了我們主動提供資料,他們也會幫忙設想,需要再有什麼有利訴訟、攻防的資料」,完全沒有受制於台、英無邦交的阻力。

20170706-專訪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蘇仲泓攝)
專訪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英國檢方在林克穎案對台灣友好,和過去兩國司法人員建立起的交情有關。(蘇仲泓攝)

陳明堂說,因為外交或對岸壓力的考量,以及對台灣不了解,有些國家的司法機關對台灣不太友善,但我國與英國檢方在《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等議題的研討會上曾合作,也透過參與「世界檢察官協會」的機會讓他們了解台灣法制的進步,他們在林克穎案對台灣友好,和過去兩國司法人員建立起的交情有關。

不具名官員說,在蘇格蘭高院拒絕沃爾夫的要求後,我方只剩一條路走,就是由沃爾夫向英國的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事前我們對此完全沒有把握」。

頭一遭 蘇格蘭檢察總長向英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他說,蘇格蘭與英國的關係特別,蘇格蘭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傳統上其高院就是終審法院,從來沒有蘇格蘭的檢察總長向英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當他知道沃爾夫要從蘇格蘭到倫敦最高法院,為「幾乎在地球另一端的台灣」聲請上訴,「真的很感動,作為司法人員,我只能說,我們的理念是相同的!」

在台灣對林克穎追訴的7年當中,蘇格蘭歷經3名檢察總長,愛丁堡地方法院審理時,當時的總長馬爾霍蘭(Frank Mulholland)帶著相當於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狄克森(David Dickson)親自出庭,最高法院審理時,沃爾夫也出庭4小時,代我方說明立場。官員說,「蘇格蘭檢方充分理解我方遇到的困難及決心」。

20170707-SMG0035-我國訴追林克穎過程
 

林克穎提拒絕引渡理由 我方見招拆招

官員說,狄克森是全程協助台灣的檢察官。林克穎提出法院應拒絕引渡的主要理由,包括台灣不是國家,無權請求引渡,以及台灣的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ECHR)等等。經外交部、法務部與蘇格蘭檢方密集溝通,愛丁堡地方法院、蘇格蘭高院都認為,依據英國《引渡法》對請求引渡主體的規範,台灣符合要件,得以請求引渡。在監獄條件方面,我國也保證會提供比較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的設施,而且這點也獲得由蘇格蘭高院指派、在2015年8月以專家證人身份來台灣調查監獄狀況的麥克馬納斯(James McManus)的確認。

根據蘇格蘭高院的判決文件英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書,麥克馬納斯作證時提出的結論指出,台灣保證將會提供給林克穎的監獄條件,符合歐洲防止酷刑委員會(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以及歐洲人權法院(ECtHR)的各項要求。麥克馬納斯也確認,台灣如有任何違反承諾,林克穎將可向英國駐台辦事處(British Office)申訴。

20170628-林克穎案,英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書。
在英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中,專家證人麥克馬納斯指出,台灣保證將會提供給林克穎的監獄條件,符合歐洲防止酷刑委員會(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以及歐洲人權法院(ECtHR)的各項要求。

台灣沒有引渡前例 蘇格蘭檢方據理力爭

即使如此,蘇格蘭高院仍拒絕引渡。官員說,原因除了林克穎不斷說,他入獄後可能被其他受刑人欺負,而使得高院認為,如果因此讓林克穎單獨監禁,等於是另一種懲罰之外,另外一個原因是,台灣沒有引渡的前例,「他們不知道台灣的信用」,擔心台灣像保加利亞等東歐國家,無法做到提出引渡要求時的承諾;而關於這點,狄克森以美國為例子,為台灣力爭,說服了英國最高法院。

根據官員轉述,狄克森主張,美國也曾經有過第一個引渡案例,200年後,美國成為如此強大的國家,這是台灣第一件引渡案,「不能因為台灣沒有前例,就說台灣是不可信的」。官員說,狄克森充分了解台灣的立場,如果台灣無法成功訴追林克穎,是不是會讓所有罪犯認為,「不管台灣的司法怎麼判,他們只要能離開台灣就沒事了」,林克穎案對於建立台灣的司法正義非常重要。

官員指出,英國最高法院能做出對台灣有利的判決,除了因最高法院認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台灣的獄政管理會糟到讓林克穎在牢裡被欺負,法官們也同意,台灣將提供的環境,包括非暴力型受刑人作為林克穎的室友,林克穎可看電視、報章雜誌等等,不會讓他形同單獨監禁;此外,蘇格蘭高院駁回引渡要求時,沒有處理到蘇格蘭政府在愛丁堡地方法院判決後依據《引渡法》第108條發給台灣的引渡命令,這也構成最高法院要求蘇格蘭高院必須重審此案的理由。

台北監獄新擴建的「至善大樓」及內部設施。法務部次長陳明堂6日受訪時指出,法務部希望在3年內達成每個受刑人有一個床鋪的目標。(法務部提供)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指出,法務部希望在3年內達成每個受刑人有一個床鋪的目標。圖為台北監獄新擴建的「至善大樓」。(法務部提供)

 

台北監獄新擴建的「至善大樓」及內部設施。法務部次長陳明堂6日受訪時指出,法務部希望在3年內達成每個受刑人有一個床鋪的目標。(法務部提供)
台北監獄新擴建的「至善大樓」的設施較以往寬敞,每個受刑人有一個床鋪。(法務部提供)

英律師:蘇格蘭檢方給台灣勞斯萊斯級待遇

參與此案的官員說,英國的法律是條例法,規範散見於現行法規,法院的判例更是司法訴訟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台灣的司法人員來說,要了解英國的法律體系並不容易。官員說,我國駐英國代表處聘請1名英國律師為顧問,他曾形容,蘇格蘭檢方給我國的待遇,是「勞斯萊斯級的」。在此案前階段駐英的代表沈呂巡以及與狄克森密切聯繫的官員則說,蘇格蘭檢方就像是台灣的「免費律師」。

對於這場已打了7年多的跨海官司,由於法務部沒有常駐英國的官員,與英國檢方的聯繫,除由負責官員直接透過電子郵件或電話往來,法務部也透過外交部以及我國駐英代表處居間傳達訊息,而據了解,狄克森與法務部官員還曾因同時在某個國家開會的巧合,特地約出來見面,討論林克穎案的攻防。

外交部與法務部共同努力 簽訂台英備忘錄

陳明堂指出,林克穎曾經用不成文的國際法原則,主張本國人不能被引渡,但是英國的法院沒有採納,而引渡的請求,某種程度有國家主權的象徵意義,對英國這樣一個比較「保守的文明國家」,且台灣與英國又沒有邦交,能簽訂《台英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而最終英國最高法院也願意作出有利台灣的審判,這是在外交部與法務部共同努力下,很不容易的成果。

蘇格蘭高院重審日期尚未排定。陳明堂說,法務部會繼續努力,引渡林克穎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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