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煥智觀點:摧毀草根民主,沒收農民財產

2020-06-3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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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強制農田水利會停止其業務經營,而將業務交由主管機關接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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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田水利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以下簡稱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亦即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灌溉業務得設置「灌溉管理組織」。

1、 但該法「並無明文規定」要求農田水利會將其業務移轉予主管機關。或結束其農田水利灌溉業務之經營,而移轉予主管機關經營。

2、 而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10條規定,農田水利灌溉業務及農田水利設施維護、管理、興建業務,農田水利會仍有繼續經營之權限。

3、 但依主管機關的行政簡報及農委會全球資訊網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專區及相關「改制」行政作業中,均僅憑「改制」兩字,即明確指向2020年10月1日改制為行政機關,而由主管機關所成立的機關來負責經營農田水利灌溉業務。問題是主管機關以農田水利法第一條、第18條作依據所作的解釋,顯與水利法第12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10條所規定農田水利會之職掌任務相砥觸。

4、 而且「剝奪營業權」也是重大的處罰,應該依據「處罰法定主義」之原則,必須法有明文規定才可以剝奪農田水利會原有存在已經百年之久的業務經營權。

5、業務經營權一方面具有憲法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的性質,也具有憲法第22條「其他自由及權利」之性質,剝奪業務經營權,也等於是侵犯憲法第15、22條的基本人權。

七、結語:

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公務機關,是農委會用國家預算來美化政府的「集權消滅草根民主」,來美化政府的「沒收水利會財產」。農田水利法這個改制基本法,訂的荒腔走板,其實目的就是為了蒙混過關。但改制升格騙得消滅水利會、沒收農民財產,剝奪農民水權,惡化灌溉環境,恐怕真正令人憂心的,就是劣化台灣的農業基礎環境。

*作者為前台南縣長,台灣維新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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