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人權與正義之辯,死刑存與廢

2020-04-0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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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當我國人民能真正地懂得「正義」、「生命」及「死刑」的真正含意後,我想存廢的問題不必強求,反之,自然而然地將迎刃而解。(Ichigo121212@Pixabay)

作者指出,當我國人民能真正地懂得「正義」、「生命」及「死刑」的真正含意後,我想存廢的問題不必強求,反之,自然而然地將迎刃而解。(Ichigo121212@Pixabay)

基於全球人道主義,順應國際趨勢,廢除死刑的呼聲漸盛,然而2012年12月臺南湯姆熊割喉事件、2014年5月21日鄭捷隨機殺人事件、2015年5月北投女童割喉事件、2016年3月28日內湖小燈泡事件到今年3月13日新店隨機殺人事件,無辜騎士遭23歲王姓男子從背部狠捅一刀,讓國內民眾對於社會治安的不安感大幅提升,使精神疾患者遭到污名化,也讓「死刑」存廢議題持續延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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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制面來說,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就是所謂的兩人權公約,我國於1967年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簽署了兩人權公約,復於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我國失去代表權,無法再參加聯合國之活動,因此尚未將兩人權公約批准。直到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總統於同年5月14日批准,行政院於同年12月10日將兩人權公約(國際公約)轉換成施行法(國內法)欲具體落實,然而在多數國內民眾申請釋憲時,因1999年大法官釋字第476解釋表示:「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23條之規定,與憲法第15條亦無牴觸。」明確表示了死刑並無違憲。

從國際思潮來看,依據國際特赦組織2018年統計資料,深思一下,廢除死刑其實是歐洲思潮,如美、日、新加坡、印度、印尼、泰國、韓國、馬來西亞甚至中共等86國仍然保有死刑,超過6成的國家在亞洲,歐洲除了白俄羅斯外均已廢除死刑,其中伊朗、北韓、沙烏地阿拉伯、索馬利亞更公開處決死刑犯。另依據中央研究院調查研究中心2016年針對民眾對於死刑廢除的意向調查,高達87.9%民眾反對廢死,國家發展委員會2016年的民調也顯示高達88%民眾反對廢死,中國時報2018年民調顯示80.8%民眾反對廢死,從國內民意上來看,對於泯滅人性、罪無可赦之徒,若仍無悔意並考量被害家屬的感情,死刑可能是社會正義申張的最後一道防線。

其實死刑並無對錯,客觀來說,對於廢死方,基於生命之最高不可剝奪性、司法可能誤判、應符合國際潮流以及無確切證據顯示具有威嚇作用等,認為我國應當廢除死刑;反對廢死方,基於符合正義原則、滿足被害人情感、不用花費公帑監禁受刑者以及各國民情不同應順應民意等原因支持死刑,兩造都有其正當性及合理之處,但「死刑」傳遞出的意義,應是對潛在犯罪者的一種暗示,對普通百姓的一種正義及安全感的滿足,就好比法律的懲罰再嚴格,對於不會犯法的人民來說,根本沒有影響。所謂的正義,應該要是能符合程序公平地審判、撫慰被害者心靈,無關乎死刑的存與廢,當我國人民能真正地懂得「正義」、「生命」及「死刑」的真正含意後,我想存廢的問題不必強求,反之,自然而然地將迎刃而解。

*作者為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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