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政治與民粹不可凌駕專業─從結構債處理談起

2014-07-0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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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金控創辦人馬志玲夫妻被判刑,與金管會當年處理結構債的政策不當有關。(取自TVBS畫面)

元大金控創辦人馬志玲夫妻被判刑,與金管會當年處理結構債的政策不當有關。(取自TVBS畫面)

元大金控創辦人馬志玲夫妻因處理結構債問題而被判處7年4個月的重刑,讓當年的結構債問題再度引起注意。撇開投信負責人是否藉此為己謀利的個別案例不談,當年金管會的處理是便宜行事、政治與民粹凌駕專業,確實不妥,政府是該記取這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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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債問題的發生,根源是美國當年為了因應網路泡沫大降利率,讓債券市場火熱有加,市場上出現大量的債券型基金,這些債券型基金又有相當比例的結構債。但問題是結構債並非純粹的債券或是純粹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而是一定比例的債券,加上一定比例連結到利率或其它標的的商品。

這是一種可能發生鉅額虧損的商品,但金融機構銷售時,是把它講成「保本、無風險、利率又比定存高」的「類定存」賣;國外是把這種風險與專業性都較高的商品,賣給企業、法人,但台灣則是賣給一般散戶投資,這也是此案中金融機構最被批評及站不住立場之處。到2004年下半年利率反轉上揚後,債券報酬下降,有結構債部位者虧損嚴重,市場恐慌贖回。接著發生聯合投信倒閉事件,金管會即強勢介入,要求投信處理結構債問題。

當時,金管會要求投信儘速出清處理結構債,擬定的3大處理原則:符合法令、不可讓基金投資人蒙受損失、若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承擔。這3項原則表面上四平八穩,顧及投資人權益,但實質上則有背離專業、甚至彼此矛盾的問題。

第1項原則「符合法令」可說廢話一句,牽涉到投資人權益的處理當然要符合法令。但矛盾的是金管會後面的要求,卻反而是找不到「符合法令」的依據。專業來看,金管會要求所有投信在短期間內,同時出清處理結構債,其實只會讓市場下跌更嚴重、損失更慘重,懂市場的話,是不該有此要求。

而投資市場原本就是有賺有賠、投資人盈虧自負,金管會要求「不可讓基金投資人蒙受損失」,只能勉強說「政治正確」,但絕對是背離專業與投資市場基本原則,更易陷道德風險中。至於要投信股東承擔損失,更是完全沒有法令依據。

不過,特許產業中的企業,從來就沒有向主管單位「說不」的權利與勇氣,各家投信只能照金管會要求處理。而因為金管會的要求「非常規」,缺乏法令依據與過去處理模式,各家處理方式不同,有的大股東吃下、有的塞給其它公司,運氣好的平安過關,倒楣的惹上官司。後來發生的寶來老闆白文正自殺、元大馬志玲判刑、金鼎證、開發金的被控,都與此有關─某個角度而言,這些案件都算是金管會當年不當、錯誤政策的陪葬品。

結構債問題雖已過去多年,但回顧這段歷史,仍有其意義;掌握著龐大投資人權益及業界生殺大權的金管會,在重大政策擬定、推出時,是該更細膩、周全、以法令為依據,更別讓民粹、政治凌駕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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