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含淚駁回」司改國是會議第二組決議:大法官可審查個案是否違憲

2017-03-0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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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忠則指出,美國最高法院很多指標性判決,包括牽涉種族議題的爭議,都是由例如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等組織的「不要錢的律師」申請的;若能建立制度,他相信有錢的人會請好律師爭取釋憲機會,但台灣也有一群人和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一樣的律師,做一樣的事,應不用太擔心制度會被有錢人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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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會議。(盧逸峰攝)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會議。(盧逸峰攝)

大法官審查個案判決  恐有政治力介入的風險

也有委員提到政治力介入的問題。王文玲指出,現在大法官的解釋不涉及個案,是司法的清淨土,如果審查個案,將成為是非地。鄭玉山表示,大法官應是不受到任何干擾的釋憲機關,這樣可解決很多問題,一旦進入裁判違憲審查就「從仙界落到人間」,「會受到人民對你無情的檢驗」。蔡碧玉也說,大法官的選任是政治任命,比起一般法官,政治性比較高,可審查個案,可決門檻又降低到2分之1,受到政治性干擾的風險會增加,選案過程是否影響人民對於司法公平性的感受?怎樣確保大法官的裁判不受政治干擾?都是必須嚴肅面對的問題。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張升星指出,就提高司法公信力、引導法官的憲法意識而言,他也是支持這項制度,但這項制度也有侷限性,訴訟是兩造,當有人翻案成功,有人就敗訴,敗訴的一方會認為這個制度讓他受益嗎?而當大法官只是撤銷最高法院的判決而非自為裁判,現在案子在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來來回回的狀況,也可能發生在大法官和最高法院之間,這個制度在訴訟制度和司法程序上會受到的限制、侷限必須讓民眾知道,如果陳義過高,而實際上落實下來與民眾期待有很大的落差,最後民眾只會以貶低司法公信力作為發洩的出口。

除了會議主席林子儀未投,出席18人一致通過

經過熱烈討論,第2組委員在未表決前就已有應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共識,因會議開了3個半小時,就請司法院研擬配套,在幕僚的提醒下,主席、中研院法研所所長林子儀還是舉行了表決,作成正式的決議,出席18人除了他沒有投票,一致通過。配套措施也將包括可提出申請的資格與條件。

這項建議是由吳巡龍提出,他再度以向店家索賄的查稅員獲判無罪為例指出,如果像這個案子一樣,當對被告有利,被告不會提釋憲,應讓檢察總長可申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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