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含淚駁回」司改國是會議第二組決議:大法官可審查個案是否違憲

2017-03-0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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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法律所所長林子儀出席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盧逸峰攝)

中研院法律所所長林子儀出席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盧逸峰攝)

未來民眾認為定讞的法院判決侵害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時,可望能向大法官伸冤,請求大法官審查判決。司法院長許宗力6日提出這項重大變革,他指出,過去大法官無法就法院判決的法律適用性是否違憲進行審查,對很多案子都「愛莫能助」,只能「含淚駁回」。這項提案翻轉司法院2年前反對建立這項制度的立場,也獲得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委員的全體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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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6日開會,經3個多小時辯論利弊得失,一致決議建立「裁判的憲法審查制度」,司法院將研擬相關配套,在3月20日的會議提出。配套措施將包括誰能提出釋憲申請?大法官如何選案?是否增加大法官助理?大法官解釋案件的可決人數是否由現行的3分之2降低到2分之1等問題。

民間團體2015年曾呼籲建立這項制度,當時司法院反對。在6日的討論中,多名委員以司法院過去持的反對理由,包括大法官進行裁判審查是否為憲法所容許等問題,詢問為何司法院現在改變立場,必須有清楚說明。

許宗力:大法官的職權是解釋憲法,當然包括解釋裁判是否違憲

許宗力指出,是否讓憲法法院審查終審法院判決的合憲性,純粹是「政策選擇」,有些國家讓最高法院決定,有些國家則是憲法法庭。在法源上,許說,《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排除這項權力,但依《憲法》第78條,大法官的職權是解釋憲法,就是解釋法律、命令是否違憲,「當然也可包括解釋裁判是否違憲」。

過去曾擔任8年大法官的許宗力指出,過去大法官只在1989年為被大陸元配控告違反《民法》重婚罪的老兵鄧元貞開起法律沒開的門,在大法官釋字242號宣告最高法院對鄧的判決敗訴違憲,因為法院只根據《民法》規定而判決鄧必須撤銷後婚,沒有衡量鄧在台灣建立家庭的基本權,在這之後,「門又關了」。

20170306-司法院長許宗力出席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盧逸峰攝)
司法院長許宗力6日出席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力挺大法官可以就法院判決裁定是否違憲。(盧逸峰攝)

除了鄧案,許宗力指出,大法官審查涉及憲法基本權的判決只能以「變體」處理,例如前副總統呂秀蓮因《新新聞》2001年報導「嘿嘿嘿」事件打官司,法院判決《新新聞》須依《民法》192條以登報道歉方式回復呂的名譽,《新新聞》認為判決危害它的消極言論自由而申請釋憲,大法官無法直接審查判決,是因《新新聞》剛好也質疑《民法》192條違憲,大法官才有機會解釋,在某些情形下法院才能要求被告登報道歉,也才能處理到名譽權與消極言論自由權衝突的問題。

許宗力:終審法院的憲法意識已經夠高了嗎?不然希望大法官能開啟這扇門

許宗力說,有很多法院判決是法律適用違憲的問題,大法官都只能「含淚駁回」,他覺得很可惜,大法官可以審查行政機關的命令是否違憲、立法院的法律是否違憲,為何不能審查終審裁判是否違憲?「是不是終審法院的憲法意識已經很高?已提供人民足夠的憲法保護」?如果還不夠,他希望大法官能開啟這扇門。

多數委員都支持這項制度。律師林志忠說,他的執業經驗常讓他感到無奈,因為跟普通法院的法官談憲法,「他們對憲法的距離非常遠」,建立此制度勢必可加強普通法院法官的憲法意識。城邦集團執行長何飛鵬也認同,他說,普通法院的法官都「陷在就法論法的窠臼」,判案很少想到憲法、人性、社會常理,鄧元貞案就是一例,必須要超脫體制、從宏觀的角度給人民救濟權利的管道。

李建良:除了民、刑訴訟,大法官也可審查行政訴訟判決

中研院法研所副所長李建良指出,現在是建立這項制度的關鍵時刻,也攸關司改能否前進,因為該制度會帶來很多正面、良性的影響,因為除了民、刑事訴訟,大法官也將可審查行政訴訟判決,對於這些涉及人民與公權力對抗的訴訟,行政法院常常是站在行政部門的角度作判決,而沒有顧及人民的基本權利。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李建良建議,讓民眾可就有違憲爭議的判決提釋憲的制度應稱「裁判違憲審查」,而不要用「憲法訴願」,讓民眾容易了解這個制度。(YouTube截圖).jpg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李建良。(YouTube截圖)

李建良舉例指出,「我們很少或者幾乎沒有辦法舉行公民投票,關鍵在於行政部門的阻擋,以及行政法院的護持,有《公民投票法》,人民卻無法行使這項權利,最大關鍵就在於法院,這是很適合由大法官審理的案件」。

吳巡龍舉監聽案為例,「不太可能期待一般法庭自我糾正」

澎湖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吳巡龍也認為,由憲法法庭審查判決是否違憲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不太可能期待一般的法庭就違憲判決作出自我糾正」。

吳巡龍舉例,北機組曾提供錄音設備,要向其檢查有查稅員索賄的店家對查稅員錄音,最高法院以店家在沒有申請通訊監察的狀況下錄音是違法搜證為由,撤銷下級法院對查稅員做的有罪判決;吳說,我國制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時已引進美國對隱私權設限的門檻,這個案子不在隱私權保障的範圍內,但判決都沒提這點,「三個庭都沒有自我糾正,要期待最高法院對錯誤的判決作自我糾正是很困難的」;而這個案子「到今天還影響我們的偵查行動,我們查賄選的時候就不敢提供錄音設備給受賄選的對象去錄音」,因此應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不過,也有不少支持這項制度的委員,對可能的隱憂提出關切。

鄭玉山、蔡碧玉憂有合憲問題

在合憲性問題方面,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說,因人民對法院審判的公開透明很有疑慮,讓大法官檢視判決將有助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再從增加人民司法受益權的角度來看,他支持建立制度,也對許宗力提出這項改革表示「讚佩」;但他以《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的規定質疑,如果沒有先修憲,是否會違憲。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蔡碧玉則引述大法官釋字553號,該釋憲文提到,憲法設立釋憲制度是授與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的審理,蔡也質疑,大法官審查判決是否為釋字553號所容許。

最高法院法官鄭玉山擔心,他支持「憲法訴願」制度的建立,但使用「裁判違憲審查」這個名詞,最高法院一定會反對。(YouTube截圖).jpg
最高法院法官鄭玉山擔心,他支持「憲法訴願」制度的建立,但使用「裁判違憲審查」這個名詞,最高法院一定會反對。(YouTube截圖)

針對這點,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明昕指出,《憲法》並沒有規定大法官只能做抽象的法規解釋,而不能審查判決,《憲法》第78條的「解釋法律」可以有很多解釋空間,而後來的增修條文也沒有變更《憲法》本來的意旨,從《憲法》的文意與歷史脈絡來看,他認為建立裁判的憲法審查制度並不違憲。

而就釋字553號而言,林明昕指出,這項大法官會議就中央要求撤銷台北市在2002年辦理里長延期選舉所做的釋憲文中,所處理的是行政處分的救濟,是要走是行政救濟或大法官救濟的程序,而建立裁判的憲法審查制度要討論的是救濟程序走完後的非常救濟制度,這是兩件不一樣的事情。

大法官若能審查個案,許宗力:表決的可決人數必須降低到2分之1

這項制度一旦建立,預期大法官會議將湧進大量申請案。許宗力說,以我國的訴訟文化,他不否認人民會將這個制度當「第4審」,以德國的經驗為例,德國1年收到的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有好幾千件,甚至高達8000-9000件,但受理的只有1%至2%,若建立此制度,必須讓大法官「選案」,若只有1%至2%的案件獲受理,「人民會不會失望?」另外,他也主張,必須有其他配套,現行每名大法官的助理法定只有1人,必須增加助理,表決的可決人數必須降低到2分之1。

國際透明組織台灣總會監事王文玲提出幾項擔憂,其中包括會不會只有錢有權請好律師寫訴狀的人,才有機會「擠進大法官選案的窄門」,形成另外一種「訴訟階級」。中研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吳重禮認同,他說,有資源、政治影響力的人比較容易進入這個制度是肯定的,他也問,如果98%的案子都不會被受理,社會反應會如何?如何建立人民信賴的司法體制?

李念祖:大法官審個案,無權無勢者也可能受益

列席的第4組籌委、律師李念祖對此指出,大法官過去的解釋,受益的升斗小民比比皆是,都不是權貴地位的受益,這個疑慮可以不必有;鄧元貞也是無權無勢的人,他得到很重要的解釋,有權有勢的人容易得到更多司法資源,他認為相當程度是成立的,但在普通法院也如此,不應成為反對裁判憲法審查的理由。

成大政治系教授王金壽指出,法律動員確是資源問題,但對大法官應是可以期待的,以美國為例,美國大法官助理看申訴書會特別關注「寫字寫得文法不對的那群人」;他認為應先建立制度,給大法官權力和空間,也期待大法官會特別關注沒有資源的人,如果連這個機會都不給大法官,也完全抹煞這群人的機會。

列席的第4組召集人、前大法官許玉秀認為,針對訴訟資源不平等的問題,應建立公益訴訟制度,這個制度也應該用在大法官的裁判審查。

林志忠則指出,美國最高法院很多指標性判決,包括牽涉種族議題的爭議,都是由例如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等組織的「不要錢的律師」申請的;若能建立制度,他相信有錢的人會請好律師爭取釋憲機會,但台灣也有一群人和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一樣的律師,做一樣的事,應不用太擔心制度會被有錢人把持。

20170306-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會議。(盧逸峰攝)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會議。(盧逸峰攝)

大法官審查個案判決  恐有政治力介入的風險

也有委員提到政治力介入的問題。王文玲指出,現在大法官的解釋不涉及個案,是司法的清淨土,如果審查個案,將成為是非地。鄭玉山表示,大法官應是不受到任何干擾的釋憲機關,這樣可解決很多問題,一旦進入裁判違憲審查就「從仙界落到人間」,「會受到人民對你無情的檢驗」。蔡碧玉也說,大法官的選任是政治任命,比起一般法官,政治性比較高,可審查個案,可決門檻又降低到2分之1,受到政治性干擾的風險會增加,選案過程是否影響人民對於司法公平性的感受?怎樣確保大法官的裁判不受政治干擾?都是必須嚴肅面對的問題。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張升星指出,就提高司法公信力、引導法官的憲法意識而言,他也是支持這項制度,但這項制度也有侷限性,訴訟是兩造,當有人翻案成功,有人就敗訴,敗訴的一方會認為這個制度讓他受益嗎?而當大法官只是撤銷最高法院的判決而非自為裁判,現在案子在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來來回回的狀況,也可能發生在大法官和最高法院之間,這個制度在訴訟制度和司法程序上會受到的限制、侷限必須讓民眾知道,如果陳義過高,而實際上落實下來與民眾期待有很大的落差,最後民眾只會以貶低司法公信力作為發洩的出口。

除了會議主席林子儀未投,出席18人一致通過

經過熱烈討論,第2組委員在未表決前就已有應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共識,因會議開了3個半小時,就請司法院研擬配套,在幕僚的提醒下,主席、中研院法研所所長林子儀還是舉行了表決,作成正式的決議,出席18人除了他沒有投票,一致通過。配套措施也將包括可提出申請的資格與條件。

這項建議是由吳巡龍提出,他再度以向店家索賄的查稅員獲判無罪為例指出,如果像這個案子一樣,當對被告有利,被告不會提釋憲,應讓檢察總長可申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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