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有人只是看了新聞,就群起羞辱他人?呂秋遠列10點,奉勸理盲濫情的台灣人

2017-03-0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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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犯法,會經過兩個階段以後才會定罪。第一個階段是偵查,由地檢署的檢察官負責。如果認為被告有可能涉嫌犯罪,就會起訴。第二個階段是審理,由法院的法官負責。如果認為被告有罪,就會判決。

在第一個階段,也就是檢察官在偵查犯罪時,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公開偵辦內容,只有很少數的例外情況,才能公開。例如要協尋被綁架的人、要誤導嫌犯的心防等等,才會有時候會故意放出消息,也就是說,必須要與公共利益有關,才會由檢察署統一發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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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因為還沒偵查完,檢察官根本還沒有認定誰涉嫌犯罪,太多犯罪細節的公布,可能會讓真正的犯人有所防備、被冤枉的人民名譽掃地。所以,在起訴以前,除了承辦的檢察官與警方以外,理論上不會有人知道,究竟真正的犯罪情節是什麼。

不過,這也就是「理論上」而已,實際上,只要是重大犯罪案件,偵查不公開,就是形同具文,新聞記者總是可以寫出非常好的故事,配合不知道哪裡來的畫面,以及偵查庭當中的所有真相。彷彿檢察官當庭大怒、被告痛哭流涕、被害人含冤莫白,通通揭露在陽光下,讓群眾大呼過癮。但是,這些真假參半的消息,難道都是媒體自己捏造?都沒有警方透露?

我的當事人就曾經不只一次跟我抱怨,為什麼他的起訴書會「優先」被媒體知道?是不是因為我洩漏出去?而我被問得一頭霧水,因為我連他今天被起訴都不知道。幾次經驗下來,我終於知道,原來是檢察官起訴後,還沒寄給當事人,但是司法線的記者直接在地檢署裡查閱,看到有趣的起訴書,就直接改寫刊登在媒體上,造成當事人覺得自己權益受損,而律師蒙上不白之冤。

你對於這樣的現象不滿嗎?我的建議是這樣:

1.如果你跟犯罪案件剛好有點關係

請不要提供任何的訊息給媒體,或是非檢調單位的人。即便是檢調單位的人跟你要任何訊息,也請以公文來往。

2.雖然人性普遍八卦

但對於揭露案情過於詳細的報導,請勇於拒絕。因為要不就是假的,要不就是違反偵查不公開所取得的訊息。前者,倒不如去看玫瑰之夜的鬼話連篇;後者,這是賊贓,怎麼可以收?

3.基於言論自由,大家都能評論新聞。

但是對於一個還不知道真實內容的犯罪事件,大概就是先想想,畢竟腦袋很珍貴,每個人不能只求有,還要拿來用會比較好。因為,當風向轉變,有時候會來不及轉彎,然後就翻船了。

4.我也不是很在意評論的人翻船

但是對於被評論的人來說,被翻船的人壓死,是一件很倒楣的事情。

5.如果真的要評論,最好也不要用污衊性的字眼攻擊這個人。

因為如果他沒做,等同於謀殺他。如果他有做,或許很計較。你隨意打兩個字,他在會告你公然侮辱後,讓你一個月開一次庭。即使最後不起訴,也會脫了一層皮。

6.如果真的這麼愛看這類型的新聞

其實看CSI犯罪現場也是很不錯的,而且還可以在客廳裡看電視,不斷的說葛瑞森好帥,然後犯罪的被告去吃屎。一點都不會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或者是被風向吹倒的可能性。

7.直到現在為止,我都深深篤信

許多事情,只有神才能得知全貌,我這麼渺小的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誰是對的。

8.偵查不公開,不是為了保障犯罪者的人權,而是為了保障自己的人權。

你不會知道自己有天會不會突然被誤會,然後一輩子被傳聞定型為壞人。或者是,從此之後,因為這些事,你不再希望自己被google到,最後你被迫改名。

9.真相只有一個,但是只有上帝知道

柯南只存在於漫畫中而已,大部分的人,包括我,都只是暮木警官,甚至只是毛利小五郎。

10.你的一句話,他的一輩子。

如果最後證實,這個女孩沒有犯罪,參與這場霸凌的人,當然要反省,但是請記得那個點火與助燃的媒體,還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那些人。

請不要看,不要聽。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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