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修法》非綠電超額獲利 半數須投資污染防治

2016-10-18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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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未來將定期公告電力排放係數標準,獨立電業非綠電部分獲利,若超過實收資本25%者,其超額利潤須半數投資於降低污染排放設備與加強機組運轉維護。圖為台電明潭發電廠。(資料照,顏麟宇攝)

《電業法》未來將定期公告電力排放係數標準,獨立電業非綠電部分獲利,若超過實收資本25%者,其超額利潤須半數投資於降低污染排放設備與加強機組運轉維護。圖為台電明潭發電廠。(資料照,顏麟宇攝)

行政院節能及減碳辦公室18日審查《電業法》修正案,為了推動節能減碳,《電業法》未來將依據《溫室氣體減量法》,定期公告電力排放係數標準,獨立電業扣除綠電後,非綠電部分獲利,若超過實收資本25%者,其超額利潤須半數投資於降低污染排放設備與加強機組運轉維護,另外半數則須投資於綠電,「但發電業生產電能之電力排放係數優於規定者,得排除適用」,相關規定上路後,未來將對麥寮汽電等獨立電業產生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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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第28條規定,為落實能源政策,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其銷售電能之電力排放係數,須符合經濟部依「能源配比」所定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經濟部將配合環保署《溫室氣體減量法》期程規劃,定期公告電力排放係數標準。

非綠電獲利超過實收資本總額25%  應投入降低污染

另外,《電業法》也針對目前發電業的排碳部分進行規範,《電業法》第64條規定:「發電業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25%時,應以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至於何謂「加強機組運轉維護、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與投資再生能源發展等經費」,其認定標準、運用、管理及監督等事項之規則,由經濟部另訂。

不過,上述規定僅針對獨立電廠部分,對於汽電共生機組,由於其發電部分,主要係提供企業本身使用,因此不適用上述電力排放係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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