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司改理念 許宗力:將從人民角度思索司法問題

2016-09-0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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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1日表示,將「從人民的角度」思索當前的許多司法問題,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顏麟宇攝)

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1日表示,將「從人民的角度」思索當前的許多司法問題,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顏麟宇攝)

為回應社會對司法改革的高度期待,總統蔡英文更換司法院正、副院長的提名人選,1日正式提名公法學權威、台大法律系教授許宗力為司法院長。許宗力1日提出4項司法改革理念,他指出,總統蔡英文即將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從人民的角度」思索當前的許多司法問題,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以下為許宗力關於司法改革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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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釐清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原因

許宗力表示,之所以要召開司改國是會議,就是因司法公信力不彰,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度不高。因此釐清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原因,就成為先決問題。

司法院統計,平均每個月有1件裁判個案遭受輿論的檢驗、批判,累積下來,法院在民眾心目中的評價,不低落也難。如何使法官認事用法不至於與社會價值相當性脫節太遠,是亟需在司改會議討論的,這也正是司改要務之一。

許宗力指出,不能忽略的,人民對法院的信賴度不高,也有可能是出自人民的誤解,尤其因基礎的法治教育未能落實,人民憑其素樸的、直覺的正義感判斷事情,有時會對司法作出不公的指控。

例如刑事羈押制度,是為擔保刑事追訴審判程序的公正進行,許多人卻直覺地把羈押視為刑事處罰的預支,尤其涉及明顯觸犯眾怒的案件,即便嫌犯無串供、逃亡風險,只要檢察官的聲押遭法官駁回,就聲討法官。

又例如無罪推定原則,也尚未落實人心,出現重大案件,部分民眾、媒體往往有罪推定,進行輿論審判,針對檢察官的舉證,如果法官不能形成有罪的心證,堅守無罪推定,而判決無罪,遭聲討的一樣是法官。

導致司法公信力不彰的部分原因,也可能出自極少數律師濫行興訟,案件輸了就怪罪法官。更別說只要涉及政治敏感案件,司法每每在藍綠對抗、政治撕裂社會的困局中成為永遠的輸家,勝訴一方固然讚揚司法有救了,但敗訴一方總是指摘政治黑手從中操控,這些指責對絕大多數秉持良心兢兢業業的法官是不公平的。

許宗力表示,說了這些,並不是替法院卸責,只是要指出,既然要司法改革,就要釐清司法公信力不彰的所有可能因素,然後多管齊下。

除了研議如何改進法官選任制度,避免奶嘴法官;如何減輕法官工作負荷,以兼顧效率與品質;如何重新檢視法官評鑑制度等傳統議題外,將律師一併納入司法改革的範圍、加強學校的基礎法治教育、強化各法院與社會對話能量,適時挺身而出,與民眾溝通等,也是不能忽略的面向。

2.讓人民參與審判是可討論的改革方向,亦無違憲顧慮

如何使法院判決不至於與社會價值相當性過於脫節,有許多途徑,人民參與審判是其中一個選項,包括陪審、參審,以及目前司法院倡議中的觀審。

人民參與審判,可以使法院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納入不同領域人民的經驗法則與正義認知,以降低由職業法官獨攬審判權力所可能出現的風險」,確實有助於提升人民對法院判決的信賴度,也已廣為歐、美、日各國所採行,雖然具體內容與適用範圍不一定相同。

在台灣,目前觀審制似已陷入困境,陪審也可能與我國所屬歐陸法系的法律體系出現扞格,短期內較無可能引進,因此,較可行的似乎是參審制。

在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的任內,司法院已針對特定專業案件擬有《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針對重大刑案或社會矚目案件,則擬有《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都可以拿出來重新檢視。

至於參審的違憲疑慮,並非不能克服,有8年任期的大法官都可以視為《憲法》第80條的法官(釋字第601號解釋參照),則同樣經過一定選任程序的專家或國民,何以不能也解釋為《憲法》第80條之法官的一種類型而參與審判?縱使不承認專家或人民為《憲法》第80條的法官,但第80條只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沒有說只有法官才能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如何型塑行使審判權的主體,立法權應該還是擁有一定自由形成的空間。

3.健全違憲審查制度,讓人民針對裁判違憲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2013年推出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雖一直未通過立法程序,草案內容多值得肯定,例如審理程序的司法化、以裁判書體例呈現釋憲成果、主筆大法官顯名化、明定判決之效力等等,預期可大幅改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希望可以繼續推動此一法律草案,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但該草案未能引進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制度,是美中不足之處。我國目前諸多法律爭議,其實並不是因為法律違憲,而是法官適用法律違憲所導致。草案主事者之所以不採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顯然是寄望於終審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把關,認為毋須大法官介入。

但終審法院一向有意無意與憲法保持距離,雖然也屢有根據憲法觀點糾正下級審判決的佳作,但欠缺憲法意識而難以在憲法面前站得住腳的判決仍所在多有,致使眾多法律本身合憲,但解釋、適用法律違憲而侵害人權的案件無從獲得救濟。

為使人權獲得更周延保護,本人期盼能修法,引進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制度,讓人民亦能針對裁判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4. 終審法院設大法庭,重建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

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因素有多端,關鍵之一是法官法律見解不一致,民眾無所適從,導致官司勝負,有時繫於碰上哪位法官的運氣。

向來統一法官法律見解的機制是判例,但判例不是出自裁判作用,而是司法行政作用篩選出來,卻對法官裁判見解擁有強大拘束力,難免遭受司法行政侵犯審判獨立的質疑;且判例有拘束力的另一面,表示沒有被選為判例的所有其他裁判先例都沒有拘束力,無形中鼓勵法官在判例之外,以審判獨立為名,各吹各的一把號,反而有惡化、加深司法見解歧異之嫌,決議也存在類似問題。

所以,最高法院(含最高行政法院)每一個判決都應是判決先例,都應對下級審擁有相同拘束力,經由審級制度,達成垂直統一法律見解的目標。

但最高法院判決對下級審有拘束力的前提是,最高法院有許多庭,庭與庭之間也需統一法律見解,否則沒有資格要求下級審也需遵守最高法院見解,而要達成水平統一最高法院法律見解的機制,應該是設置大法庭,由有意變更判決先例的最高法院法官向大法庭申請審判。

法律見解歧異除可能出現在最高法院,也可能出現在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例如侮辱罪、誹謗罪等)的終審法院,因此也應有與最高法院大法庭類似的機制存在,以統一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間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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