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政治檔案條例 毀壞隱匿政治檔案最重判5年徒刑

2019-07-04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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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立法院4日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顏麟宇攝)

20190704-立法院4日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顏麟宇攝)

為推動轉型正義工程,立法院臨時會今(4)天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明定政府機關須在條例施行6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清查,並報送檔案局;政黨、附隨組織及其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為「國家檔案」亦須移歸檔案局管理。拒絕移交者,最重可處500萬元罰鍰;而毀損者,最高可處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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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政治檔案」係指由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屆時,舉凡二二八事件、美麗島事件、陳文成命案、林宅命血案等檔案,可望公諸於世。

在罰則部份,倘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國家檔案者,可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三讀條文,為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之政治檔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制定本條例。

本次立法亦簡化政治檔案之解密程序,三讀條文規定,政治檔案於30年保密期限屆滿或解密條件成就時,自動解除機密;保密超過30年仍列機密等級者,除原移轉機關旭明保密義務之法律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

三讀條文規定,涉及檔案當事人或繼承人的政治檔案,不受30年解密限制,檔案局應在指定場所提供當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對於影響國安或外交的機密文件,最慢在機密屆滿50年提供當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涉及第三人隱私、其他檔案當事人不願公開的私人文書,最慢在機密屆滿70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此外,政治檔案中所記載的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和消息來源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都必須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當開放政治檔案涉及爭議時,檔案局可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

力推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在三讀後發言表示,政治檔案條例歷經真相和解促進會10年的研究、倡議、推動,終於在今天三讀。許多政治受難者一直想知道當年被捕的真相及加害者,「他們並不想報復,只希望對方能跟他們說聲『抱歉』,讓他們一生不再有遺憾」。

尤美女也強調,轉型正義是民主的工程,政治檔案是了解真相的基礎,唯有真相被發現,才有可能原諒,社會才能和解,並達到真正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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