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需要什麼樣的智財戰略綱領?

2016-07-1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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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面臨經濟轉型與產業創新升級,以及加入區域貿易協定等攸關國家經濟發展關的重大議題,除了法律與制度的調整與資源投入,更應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以建立整體國家整體智財戰力,使智財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動力。圖為經濟部長李世光。(林惟崧攝)

台灣面臨經濟轉型與產業創新升級,以及加入區域貿易協定等攸關國家經濟發展關的重大議題,除了法律與制度的調整與資源投入,更應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以建立整體國家整體智財戰力,使智財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動力。圖為經濟部長李世光。(林惟崧攝)

智慧財產是國際間重要的議題,除了是各國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交流的基礎,智財保護更是國際經貿領域中具有約束力的遊戲規則。近年來智財發展趨勢朝向國際化、跨領域,除了國際智財法律制度的調和,也必須符合區域經貿組織與協定的要求,更要面對新興科技應用如大數據、物聯網、雲端運算的挑戰。再加上國際產業間的競爭壓力,使得世界主要智財大國的政府不僅除了調整並完善本身的智財法律與制度,更針對國家全局的、整體的利益,設定策略與行動目標,並透過預測、規劃、評估、執行等作為,以期達成設定的策略目標,這就是目前所謂智財戰略化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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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面臨經濟轉型與產業創新升級,以及加入區域貿易協定如TPP等攸關國家經濟發展的重大議題,我們應該從智財戰略出發,除了法律與制度的調整與資源投入,更應該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以建立整體國家整體智財戰力,並使智財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動力。

中國移動5G體驗廳內的物聯網效果影片(新華社)
近年來智財發展趨勢朝向國際化、跨領域,除了國際智財法律制度的調和,也必須符合區域經貿組織與協定的要求,更要面對新興科技應用如大數據、物聯網、雲端運算的挑戰。(新華社)

和其他一般政府政策不同,智財戰略是採用「戰略」這個名詞,而不是一般政府常用的「策略」,雖然兩者的英文字源都是(Strategy),但內容與意涵仍略有不同。一般而言,策略包括策略過程與策略內容,但戰略包括了戰略過程、戰略評估、預測、推演等,內容更為廣泛。而且以戰略的架構來看,更區分了大戰略、軍事戰略、戰術等層次。因此「戰略」和「策略」應該是有所不同的,「戰略」更強調力量使用的藝術,以及達成目標的目的性;而且「戰略」更具有層次性、更強調目的原則與行動手段的層次差異。因此我們可以說智財戰略是一個包括戰略過程、戰略評估、預測、推演的體系,同時也是一個實現國家戰略目標、並使智財制度發揮效能的公共政策架構。

如果以智財制度、智財政策以及智財戰略來區分:智財制度是實踐智慧財產權政策、促進智慧財產權發展的政策工具,智財政策是國家為實現社會發展目標的行動準則;智財戰略則是推行智財政策、及實現社會發展目標的行動準則。必須由國家的利益本位出發、並以配合實踐國家基本國策為原則。

多元布局,在市場震盪中站穩腳步。(圖/Ken Teegardin@flickr)
智財戰略是推行智財政策、及實現社會發展目標的行動準則,必須由國家的利益本位出發、並以配合實踐國家基本國策為原則。(圖/Ken Teegardin@flickr)

而智財戰略的內涵,必須涵括從創新創作到智財運用的全部過程,包括創新戰略、保護戰略、取得與授與戰略、管理戰略、運用戰略以及資源戰略。首先最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創新的激勵制度,鼓勵創新研發;以及有效的知識轉化與產學合作機制,讓研發成果能有效使用並形成知識資產。接著必須針對智財進行有效保護,由於智財包括專利、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等,保護的方式根據智財形式、產業特性與市場趨勢而有不同模式。而對於專利與商標的取得與授與,則必須以本國的利益出發,特別是目前國內產業目前進入轉型升級的關鍵期,應該要協助廠商取得真正有進步性、實用性的智財權利,而不是為申請而申請;另一方面政府在授與專利等智財權時,也可以從屬地主義的原則,參考日本過去以控制國外申請案審查時程的手段,為國內廠商爭取適應與升級時間與空間。

在管理戰略方面,一方面要強化智財代理組織的管理,提升其專業能力與職業倫理;也要強化政府部門對於智財權的管理能力,包括智財行政管理、智財公共服務管理、智財資訊管理、智財預警管理的能力等。在運用戰略方面則要開創多元創新且具有完善法律保護的運用模式:包括授權、交易、商業化、金融融資與貸款等;特別是建立有效的智財審計查核、鑑價機制,以及放寬相關貸款融資的限制,以及完善智財交易的法制化、鼓勵智財交易,讓智財交易市場蓬勃發展。在資源戰略方面,要發展台灣成為智財大國,必須培養大量的智財人才,除了專業的從業人員,也必須提升研發人員、企業管理、行銷與財務人員等的智財知識水準;另外針對國際經濟情勢發展與新興科技應用趨勢,應該考慮建置專業研究單位以進行研究。

Instagram的創辦人和學生們分享他們創新、創業、創意的訣竅。(圖/Francisco Osorio@flickr)
智財戰略的內涵,必須涵括從創新創作到智財運用的全部過程,包括創新戰略、保護戰略、取得與授與戰略、管理戰略、運用戰略以及資源戰略。首先最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創新的激勵制度,鼓勵創新研發。(圖/Francisco Osorio@flickr)

而做為政策與制度指導者的位階,智財戰略本身必須具備以下特性。全面性:必須從國家整體利益高度全面性考量,包括產業政策、技術研發、金融制度、經貿談判、產權維護等。脈絡性:必須考慮台灣產業發展、法律制度、社會文化的發展脈絡。指導性:智財戰略應可做為最高階的指導準則,提供政府各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民間企業投入創新研發、民眾權益保護的指導準則,以據以規劃與實施相關的行動計畫。可執行性:智財戰略必須提供可行的、必要的、有效的準則,以及能夠執行相關政策的組織與程序。前瞻性:戰略規範的是中長程的原則與方向,因此應該能夠評估、預測未來趨勢的發展,並規劃能因應未來的挑戰。滾動性:智財戰略必須因國內外形勢變化以及前期戰略執行的成效進行滾動式的檢討與調整。

國際上的智財大國也都以戰略的高度進行智財競爭。美國是全世界最重視智財、也是知識經濟最發達的國家;雖然沒有明定完整的國家級戰略,而是以國家政策調整國家智財的策略與方向。美國早期因為對智財權具有的市場壟斷力有疑慮,對於智財權的保護並非一開始就十分積極,甚至直到1989年才加入《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但在20世紀80年代,因為經濟競爭力下降,美國檢討本身經濟體質後決定發揮其在高科技及創新方面的優勢,全力發展知識經濟。因此採取「親專利」(Pro-patent)政策:建立了聯邦上訴巡迴法院(CAFC)、改革美國專利商標局、實施專利池政策等政策與制度的調整。

美國智財專利局更在2012年制定四個目標進行專利智財戰略布局,包括:追求專利品質及核准時間之最佳化、追求商標品質及核准時間最佳化、提供全球和世界之智財專利保護,並促成美國智財為主要之領導機構以及內部管理組織最佳化。在2013年6月白宮也發布名為《專利主張及美國創新》(Patent Assertion and U.S. Innovation)的報告,針對俗稱的專利蟑螂提出多項行政規畫及修法建議。此外美國在國際上對本國智財權保護不遺餘力,利用美國龐大的市場與外交力量的優勢,透過在國內對外國廠商的訴訟、國際經貿談判、多邊貿易協定等方式,全面性的保護美國的智財,並有效的達成了威嚇的效果。

美國專利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美聯社)
美國專利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在2012年制定四個目標進行專利智財戰略布局,包括:追求專利品質及核准時間之最佳化、追求商標品質及核准時間最佳化、提供全球和世界之智財專利保護,並促成美國智財為主要之領導機構以及內部管理組織最佳化。(美聯社)

另一個主要的智財大國日本,則是先採取「追隨策略」,自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政府策略性引進並推廣技術,並集中資源在日本具優勢的技術項目進行研究發展,希望能在重點產業上追趕並超越原來的技術領先國家。在保護本國專利方面,則技術性延長外國專利獲得的時間,並以「專利網」包圍的策略,也就是以多個專利保護重點技術。

「追隨策略」多年下來的確有助日本的產業與經濟發展,但自美國於1980年後積極發展知識經濟,重新尋回技術競爭力優勢後,原來的戰略明顯遭遇瓶頸。因此日本政府於2002年提出日本要朝向「知的財產立國」,於2003年成立智財戰略委員會,並制定智財戰略大綱;其中包括創造戰略、保護戰略、活用戰略、充實人力基礎、確立實施體制等五大方向。創造戰略要強化創造智財並兼顧智財品質,並推動高價值智財的創造與成功商業化;保護戰略要強化智財之保護架構,有效提升國內專利及智財之水準並與國際接軌;活用戰略要強化整體智財產出績效,並整合包含財務、技術、管理、人才等各資源,針對新創公司以及產學研各界提供必要之協助;充實人力基礎則是支持以智財為議題研究之相關研究人員,並進一步促成智財人力資源快速發展;確立實施體制則是由內閣會議確立基本方針,並設置「智慧財產戰略本部」負責專責推動,並每年訂定「智慧財產推進計畫」。綜觀日本的智財戰略,最大的特色是能針對國內產業環境與需求,提出有效的智財方案協助國內的產業提升技術,並能針對環境改變而進行調整;而且制定的智財戰略涵蓋面廣,並兼顧戰略的執行面與實施過程。

豐田(Toyota)最新技術氫燃料電池車Mirai。(Toyota Europe)
豐田(Toyota)最新技術氫燃料電池車Mirai。(Toyota Europe)

中國則在2008年提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戰略目標是到2020年,把中國建設成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準較高的國家;以及知識產權法治環境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顯著增強,自主知識產權的水準和擁有量能夠有效支撐創新型國家建設。其指導方針則是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另一方面也強調防止知識產權的濫用。具體的戰略措施則包括:提升知識產權創造能力、鼓勵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加快知識產權法制建設、提高知識產權執法水準、加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發展知識產權仲介服務、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推進知識產權文化建設、擴大知識產權對外交流合作等。總體來說,中國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的將知識產權戰略與「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國家發展目標結合,並同時重視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

我國則在2012年由行政院核定「智財戰略綱領」,並於2013年提出6 大行動計畫,主要包括六大戰略:戰略一:創造運用高價值之專利;戰略二:強化文化內容利用;戰略三:創造卓越農業價值;戰略四:活化流通學界智財;戰略五:落實智財流通及保護體制;戰略六:培育量足質精的智財實務人才。並規畫多項重大政策如成立跨部門「重點專利布局小組」、啟動專利佈局開放研發創新平台、強化專利申請品質、建構產學研智財營運管理提昇合作體系、推動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強化產業智管理與流通運用、暢通智財流通資金取得管道、強化智財訴訟支援與因應能力、強化智財管理能力評估體制、完善智財專業人才培育機制等。

與前述各國的智財戰略比較,我國的智財戰略綱領對於智財發展的重點領域有較明確的方向,也針對智財管理、運用、人才培育進行了規劃。但較為可惜的是我國的「智財戰略綱領」的目標並沒有與國家產業與經濟發展目標做結合;而較少在最前端的創造戰略,也就是如何激勵創新研發的策略與作法有所著墨,而是側重於專利佈局與訴訟的因應。另一方面,我國的「智財戰略綱領」也沒有針對戰略綱領的執行面與實施體系進行規劃。

經濟部智財戰略綱領。(經濟部)
經濟部智財戰略綱領。(經濟部)

因此,筆者依據目前我國產業現況與智財發展需求,針對我國智財戰略綱領提出以下建議:

1. 確定智財戰略目標:我國的智財戰略應以有效使用智財相關法律、政策與制度,鼓勵創作發明以使我國轉型為創新型社會;並充份維護我國產業與民眾的利益,以達到有效遏制競爭對手以維持我國重點產業競爭優勢;以期使國家獲得最大整體利益為目標。

2. 強化智財創新戰略:目前我國產業的最大問題在於研發投入不夠,以及產業創新程度以及對於智財運用能力不足,因此現階段智財戰略最重要的,應該強化前端的創新戰略,包括建立有效的創新的激勵制度以鼓勵創新研發,並建立透過知識轉化與產學合作讓研發成果能形成知識資產的機制,以提升產業及企業創新和運用智財的能力。因為如果企業沒有創新研發的能力,也很難具有有效實施專利佈局的能力。

3. 確認本國保護優先:從智財發展的歷史來看,大多數國家都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智財強國如美國和歐盟等,往往透過外交與經貿談判手段,要求其他國家將智財法制與智財保護強度提升至與期相同的水準;但這將為智財發展落後國家產業帶來巨大衝擊。因此智財發展較為落後的國家,往往透過談判等手段,或是以其他配套措施,使本國產業能夠有建立自主創新能力的時間與空間。雖然台灣的智財發展最終以提升智財法制與保護強度水準能夠達到國際水準,但我們的智財戰略綱領中必須具備智財競爭中優先保護本國產業的意識,在智財取得與授予、智財保護上要能優先保護本國民眾與業者,使國內產業有成長與發展的機會。

4. 建立戰略執行體系:目前我國的智財戰略中缺乏整合的戰略執行與推動體系,而是由各單位分工再協調進行。應該仿照日本由政府高層會議確立基本方針,並設置專責單位負責專責智財戰略的研究、推動以及滾動修正,並每年訂定戰略綱領層級的推動或行動計畫。才能彰顯智財戰略綱領作為戰略的層次性及效能。

5. 加大創新前瞻力道:智財戰略綱領做為推動國家創新的重要推手,本身就應該具有前瞻、創新的思維。因此我們應該以戰略評估、預測、推演的方法與概念,推估未來國際間智財發展的趨勢,提出前瞻的策略規劃,而不受限於專利佈局以及對於專利訴訟的因應。另一方面,目前台灣對於創新仍有許多法規上的限制,特別是在無形資產的運用與資金取得,以及智財交易市場的法制化和如何協助其健全發展,還有「Internet +」潮流對智財可能產生的衝擊。這些都必須以前瞻創新的思維,規劃法規與制度的鬆綁,邁出更大的腳步,使得智財的發展與運用更多元且不受限。

面對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和科技的發展,台灣必須隨時做好準備。我們一方面要避免被後進國家追趕上,更不能被領先國家拋開。因此我們應該參考各國的經驗和發展歷史,根據自身發展的脈絡,制定全面性、指導性、可執行性、前瞻性的智財戰略綱領,並能有效推動以及滾動修正,以建立有效的國家整體智財戰力,才能使台灣在國際智財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作者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台大機械博士、政大科管智財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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