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資助恐怖份子 最高處7年徒刑

2016-06-20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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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0日初審通過《資恐防制法》草案,若直接或間接資助恐怖分子,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開罰1000萬元,ISIS(伊斯蘭國)也列入恐怖組織名單。(資料照,美聯社)

立法院20日初審通過《資恐防制法》草案,若直接或間接資助恐怖分子,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開罰1000萬元,ISIS(伊斯蘭國)也列入恐怖組織名單。(資料照,美聯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日初審通過《資恐防制法》草案,若直接或間接資助恐怖分子,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開罰1000萬元。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邦樑表示,ISIS(伊斯蘭國)為聯合國公告的恐怖組織,而台灣也會列其他名單,一旦資助上述名單恐觸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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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草案規定,若直接或間接提供恐怖份子實行恐怖活動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其為恐怖份子或組織仍直接或間接提供其財物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恐怖份子制裁名單須由行政院依法務部調查局提供資料審議,或經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認定者為制裁名單。

根據《中央社》報導,林邦樑表示,將來會在行政院下設置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制裁名單,一旦任何人有資助制裁名單上的成員,就要受《資恐防制法》規範。制裁名單除了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公告部分,「我們自己會就其他方面所提供的名單,我們自己的審議會也會進行審酌。」

而民進黨立委顧立雄表示,此次立法重點在於建立審議委員會,透過審議程序列出制裁名單並公告,防止任何人資助恐怖分子團體或個人;如果任何人明知恐怖組織有具體計畫引起人員死亡或重傷還提供資助,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法務部為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設資恐防制委員會,審議個人、法人或團體列入制裁名單或除名與相關措施,由法務部長任召集人。條文也規定,為防制國際資恐活動,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資恐的條約或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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