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童一律判死?立委、學者激辯殺童條款 「生命該分輕重嗎?」

2016-04-14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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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殺童不得假釋的修正,欲將犯罪人永久與社會隔離並杜絕他人效尤,吳景欽也說,該修正方向亦存在疑慮,可能反促使法官因有實質終生刑的存在,導致有更大的理由不判極刑;且不論是否違反《憲法》,在監獄管理方面將面臨許多負擔,他建議,可思考「保安式監禁」,即目前《刑法》第91條之一,針對性侵害再犯風險高者的刑後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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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法律教授:生命平等 無法估量孰輕孰重

「假設有人殺害政府政要、重要官員,請問這個人所造成的刑事責任、法益破壞,跟殺未滿12歲小孩,到底是哪一個比較重?哪一個比較輕?」對於殺害未滿12歲幼童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的修法,許恒達認為,任何一個人遭受到殺害,都是一條生命被受侵害,因此法律並無估量其生命大或小的權力,不可能因不同社會地位、身分、年齡的人,就給予不一樣的法益程度評價。

東吳法律教授:兒童剩餘生命較長 法益侵害較嚴重

不過,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清秀則認為,在隨機故意殺害未滿12歲兒童的案件中,兒童處於弱勢地位且欠缺抵抗防衛能力,再加上若與國民平均壽命比較的話,兒童剩餘的生命期間較長,因此殺害其生命的法益侵害較為嚴重,所以從重處罰加害者有其正當性,也可達到發揮以儆效尤、維持社會秩序的預防效果。

但是陳清秀也說,如果加害人的犯罪原因,是基於家庭經濟困難或有其餘令人同情等因素,是否要從重處罰死刑或無期徒刑,則較有爭議,他認為,應將犯罪行為進行類型化分類來規範處罰,將「量刑基準」制度導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陳清秀(松菸護樹提供).jpg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清秀則認為,兒童剩餘的生命期間較長,因此殺害其生命的法益侵害較為嚴重,所以從重處罰加害者有其正當性,也可達到發揮以儆效尤、維持社會秩序的預防效果。(資料照,松菸護樹提供)

律師籲設制獨立機構 制定「量刑基準」

關於量刑基準制度,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昆洲指出,目前在美國及英國的司法體系中,都設有相關的獨立機構,英國法院甚至要遵守該機構所制定的量刑準據;而在美國,該機構還可協助國會及行政權制定刑事政策,法官也必須將其量刑準則納入判決理由考慮。

事實上,台灣在2007年時,司法院也曾研議建立相關制度。蔡昆洲表示,但2010年發生「白玫瑰運動」,迫於外界壓力最後難以形成,因此,目前現有的參考依據僅有「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資訊也相當有限,他呼籲,我國應該制定有效的量刑準則,並要有適當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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