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童一律判死?立委、學者激辯殺童條款 「生命該分輕重嗎?」

2016-04-14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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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於法制委員公聽會,提請專家建議修正殺童唯一死刑,在會中引發激辯。(林俊耀攝)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於法制委員公聽會,提請專家建議修正殺童唯一死刑,在會中引發激辯。(林俊耀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日召開公聽會,討論由國民黨立委王育敏等人提出的「殺童條款」修法案,與會專家學者正反意見交鋒,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更直批該條款簡直是致兒童於死地的「凶器」,「立法委員這麼想殺人,乾脆刪除《刑法》第19條,敢不敢?」,讓王育敏十分不滿。對於未滿12歲小孩遭殺害要判死刑或無期徒刑,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許恒達認為,任何一個人遭到殺害,法律並無估量其生命大或小的權力,不可能因不同社會地位、身分、年齡的人,就給予不一樣的法益程度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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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錢建榮:廢死國家兇殺案件也未增加

針對王育敏等人提案故意殺害未滿12歲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國民黨立委徐志榮則提案增加不得假釋規定。錢建榮表示,目前在先進國家當中,沒有一個國的立法有規定殺兒童必須處較重的刑責;另外,早已廢死的國家,兇殺案件數目也未增加,反倒是每年執行最多死刑的中國依舊居高不下,因此,死刑是否能達到實質嚇阻效力,他抱持強烈質疑態度。

錢建榮也指出,近年來的殺童案件,如湯姆熊割喉案、北投殺童案,判處無期徒刑的原因,是因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的減輕事由要件,所以若立委執意要修法讓殺害未滿12歲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立法委員這麼想殺人,乾脆刪除《刑法》第19條,敢不敢?

內湖女童命案現場,無數民眾以鮮花、禮物悼念「小燈泡」(風傳媒)
台北市內湖女童命案現場,無數民眾以鮮花、禮物悼念「小燈泡」。(資料照,風傳媒)

被錢建榮指控「立法委員這麼想殺人」,讓王育敏十分不滿,當場表達抗議,要求學者收回這樣的字眼。她表示,議題應該要回歸理性討論,學者專家也要尊重立法專業;對於提案內容,她也再次解釋,自己早在立法院上一會期就提出過,此次再度提案,是因社會有這股聲音,希望司法判決要回歸社會現實狀況。

律師:處死刑恐提高兒童生命危險

對於「殺童條款」將殺害未滿12歲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策國際法律事務所黃致豪律師認為,此案的修正方向對嚇阻犯罪不會有實質效果,且恐有違憲、剝奪法官裁量權的疑慮。他也表示:「這條立法將會嚴重提高未滿12歲我國國民的生命危險。」而依照年齡來劃分,也違背《憲法》上的平等原則。

20160322-立法院.司改會召開「要求蔡英文總統落實司法改革政見」記者會.黃致豪律師(陳明仁攝)
致策國際法律事務所黃致豪律師認為,這條立法將會嚴重提高未滿12歲我國國民的生命危險。(資料照,陳明仁攝)

不過,撇開是否侵害司法權致違憲的爭議,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吳景欽則指出,該立法想以加重刑責來嚇阻犯罪,以目前司法現況來說,修法方向能發揮的作用也有限。他解釋,若要透過重刑來達到嚇阻效果,就必須以迅速審判及執行為前提,但依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規定,殺人案件必然要到第三審,因此不可能達到速審目的;除此之外,即便立法者規定唯一死刑,法院也未嘗不能以《刑法》第59條,即情狀可憫來為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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