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統雄觀點:警員打倒違規人●把對的事情做錯

2024-04-2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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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更前面的影片看到,該女已經走開了,但員警追上去叫她「趴下」,在該女並沒有對抗行為的情況下,將她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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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臨停,自然有車號、有車主,依法處罰絕對沒有問題。若當場沒取得該女個資,事後還是可以取得資料告該女「公然侮辱」。

本案完全可以「依法行政」,違法打人,沒有道理。

這名警員把一件可以做對的事,做錯了。

「書面法扶」●究竟是紙上談兵

我也有一次,莫名其妙被3名警員臨檢。

我曾經支持過廢除《違警罰法》、改為社維法,即應依憲法保障人權的優先原則,不得無緣無故臨檢。

所以,我心平氣和,請求警員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說明要臨檢我的理由。否則我將依該法規定:「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而拒絕提供身分證。

不料,一名警員靠近我,低沉的說,如果不拿出身分證,就要把我打倒,強制逮捕回派出所。

我看到另一名警員有戴秘錄器,就對著秘錄器說:

「各位警官好,各位可以看見,我口口聲聲稱警官,對在場各位警官很禮貌,也沒有衝動,我只是依法請警官告知臨檢理由。」

同時,我又加了一句:「等一下,我先向副總統打電話報告。」

結果該名警員就沒有敢動手。

這些事例,讓我們感覺,警勤教育並沒有完全落實。

我不聽話●令他沒面子

現在回想,我自己有超過20年「書面法扶」的經歷,究竟是紙上談兵。第一次被警員恐嚇,雖然理性上知道自已護憲、護法有理,但感性上還是不免慌亂,當場忘了請求該警員對我低聲威脅的話,對著秘錄器再大聲說一遍。然後可有證物,請警界高層研究。

我已經算鎮定了,仍然心生畏懼而忘了搜證。

同時,我查覺,該警員並不覺得我可疑,只是覺得「我不聽話,令他沒面子」,又搬出法律名詞,而他可能認為那就是「名詞」,而應該是他說了算。

一般人並不知道法律的保護,又不能心平氣和,就發生影片中的被痛打。

202301112-隸屬台中市警察局警犬隊的防衛犬「忍者」,有另一項少見的犬隻專長,就是「咬捕」。在警方執行臨檢、攻堅等攻勢勤務時,只要領犬員下令,就會立即上前撲咬。(蘇仲泓攝)
警方執行臨檢常有比例原則的爭議。圖為演習示範。(蘇仲泓攝)

警局將該女移送法辦●未說明該警員行為是否適當

這則影片引起不同回應,比較3年前當時的留言,在非隨機/非等機率的條件下,亦即不推論為全體人民,但就所見資訊,回應者對「保障人權的意識」略有提升。

當時有的文字報導,對該警員相當友善,標題為「婦人與警當街扭打」。用「扭打」一詞,似給人帶來「互毆」的直覺,但就影片怎麼看,都是警員在打該女,只是該女被打時有反抗。而這次的標題,多偏向對警員打人的質疑。

根據當時報導,警局依妨害公務、公然侮辱及傷害等罪將該女移送法辦。

但對於該警員的行為是否合法適當?沒有找到反映官方的報導。

只有一位退休警員,表示對該女實施過肩摔,應屬過當。

由剛性規定●向可成長的公民共識發展

我國於去年(2023)起實施國民法官制度。可能有受到韓國於2008年實施,日本於2009年實施的影響。由於當前僅限重大刑事案件,對一般人可能只感到是審判程序的改變,沒有注意到,更是司法思想由「不變的剛性規定」,向「可成長的公民共識」發展的趨勢。

對於「進入憲政初步」的臺灣公民,要認知人民高於統治者;並不存在「沒有理由,叫你做什麽,你就要做什麽」的力量。

我們要將「憲政思想」傳播給還在「訓政」、甚至「軍政」社會中的人民,不是要倒退回「訓政」、甚至「軍政」,期待不會存在的神明皇帝。(知識上的「訓政」意義,請參見本專欄:《軍訓憲─國家階段式發展•對人民最有利》)

我們對「社會變遷、教育變革和社會需求變化」持續觀察,希望這樣的關注可提升更具憲政實踐的法律環境。

*作者為台灣民調創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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