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老風采永記在心,蔡英文學到兩岸談判錙銖必較的一課

2016-01-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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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海協會就會要求我方「劫機事件應該將劫機犯原機遣返」。而海協會所謂的「原機遣返」就是把嫌疑犯上手銬之後,當場交還給他們,讓飛機、機組員、旅客與嫌疑犯搭乘原機,回到原先的航線、航程,就是原機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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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國際標準中並沒有「原機遣返」,「因為原機遣返風險很高,是很危險的。」劉德勳分析。

怎麼說很危險?因為劫機事件,短時間內沒辦法確定有沒有共犯,如果貿然「原機遣返」,風險太高,所以一般按照國際慣例,一定是把飛機留在降落地,我方開始進行司法程序,絕不可能原機遣返。

當時兩會有關劫機犯協商的過程中,條文裡就寫著,劫機犯在司法程序中,經雙方協議,飛機先遣返,人員留下來繼續做後續的司法處理。

基於安全,按照國際慣例,我方協商代表提出這樣的做法聽起來合情合理,但是海協會協商代表卻說:「不行。」

為什麼要用「司法程序」,難道不能改為「內部程序」嗎?海協會協商代表不停地質問。我方負責談判代表也提出質疑:「司法程序是公認的,那內部程序是什麼?」

「內部程序」過於模糊,我方無法接受,「司法程序」對方也認為「司法」兩字太過於敏感,就因為條文當中要用「司法程序」或「內部程序」,讓幾乎已經達成共識的劫機犯遣返協議再度陷入膠著。

劫機犯遣返之外,偷渡犯遣返雙方的協商過程也碰到障礙。

偷渡犯遣返,海基、陸委兩會緊抓的大原則是,本國人如果偷渡回來台灣,也就是說台商如果偷渡回台灣,是不遣返給中國的,也就是所謂的「己方人民不遣返」,這是海基、陸委兩會掌握偷渡犯遣返的一個大原則。

在這個大原則下,我方協商的條文上就寫:「己方人民不遣返。」但是這樣寫,海協會就不同意了,為什麼會不同意?因為海協會負責協商談判的人員認為,這樣的用詞有瑕疵,「在談判桌上,他們就質疑為什麼條文是寫『己方人民』而不是『己方居民』不遣返?」劉德勳說。

到底「己方人民」跟「己方居民」有什麼不一樣,不是才差一個字嗎?為什麼雙方要對此僵持不下?

「因為一字之差,差別真的很大。」熟悉兩岸法政事務的劉德勳說。

他說明,首先,如果是「居民」,在法律上,一個人可能有很多居所,比如一個台商,他可能戶籍地設在台中,公司在台北,公司又派他到上海,所以他在台中、台北、上海都有居所,這時我方可以說,他當然是台灣的居民,他的原住所在台灣。

但是,從對方的角度來看,對方也可以說,這個台商在上海也設了居所,所以也是上海居民,這時候對方就可以抓著「己方居民」這條寫下來的共識,來跟我們要人,「居民」是一個模糊的概念,但如果是「人民」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存在,因為人民就跟護照一樣,分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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