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人治」,還是「法治」?

2015-11-24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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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治也不一定永遠都是好的。如果納粹德國時期的人都依法辦事、如果美國人都接受各州對黑人奴隸法律、那麼,德國不會有今天開放的社會,而美國也不會有今天的民主。孫中山也不會推翻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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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這篇文章不是要說法律都是壞的、或是法治都是不好的。我們不應該殺人放火,不是因為這些行為是違法的,而是因為這些行為本來就是錯的。做人最重要的是要做合乎道德良心的事,而不是盲目地遵守法律規訂。守法只是一種謹慎的行為,因為犯法可能會被懲罰;但是,沒有違法的行為也未必就是合乎道德的行為。因此,即使法律沒有規訂不能殺人放火,我們也不應該做殺人放火的事。

在食安問題爆發之前,使用回收(餿水)油、添加塑化劑,都是合法的,因為沒有法律規範這些行為。合法就可以放心去做嗎?如果有什麼事合法、但卻違反道德,我們也不應該做。正常的情況下,法律要我們做的事,應該都要是合乎道德的事。但是,萬一法律要我們做的事不合乎道德── 萬一你的長官要求你對著抗議的群眾開槍掃射,然後他說他會負責──即使他這麼說,你也絕對不能這樣做,因為這樣做是錯的。

法治的好處

法治的好處,在文章一開始處已經簡短提過。最重要的好處,就是民眾如果知道法律,不管法律的內容是否合情合理,至少民眾可以依法而行,只要不犯法,都不用擔心自己會受罰。民眾可以預測政府的行為,而不需要擔心會在不小心、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了什麼天條。

但是,法治社會要好,追根究柢,法律的內容要合乎正義。法律不公不義,遵守了可能會造成可怕的結果。至於法律怎麼樣才算合乎正義,那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需要考量社會、政治、經濟等問題,而不同的哲學派系,如自由主義、社會主義、或是市場經濟等理論,也對公平正義有不同的看法。這裡一時也無法用三言兩語說清楚。有興趣的讀者,也許可以多閱讀近代關於正義理論的政治哲學書籍。

*作者為台灣流浪到香港的流浪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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