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鄭捷案為「恐攻」拒賠 新光產險敗訴

2015-11-0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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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1日,台北捷運發生駭人聽聞的鄭捷隨機殺人事件。(中評社)

2014年5月21日,台北捷運發生駭人聽聞的鄭捷隨機殺人事件。(中評社)

發生於2014年5月的北捷隨機殺人案,共造成4人死亡、24人受傷。由於台北捷運公司已依《大眾捷運法》向新光產險公司投保責任險,此案由衛福部健保署替乘客申請129萬餘元的理賠費用,卻遭到新光產險以此案屬於合約中「911恐怖主義」除外條款為由拒賠。台北地方法院9日判決新光產險敗訴,必須依約理賠,全案仍可上訴;對此,新光產險回應目前仍未收到判決,新光產險也表示,如果法院認為本案件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共安全事故規定,將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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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表示,2014年4月29日北捷向新光產險投保責任險後,5月21日即發生鄭捷案,因此依約向新光產險要求理賠129萬元的醫療費用。但新光產險卻表示,鄭捷是「無差別殺人」,屬合約中「911恐怖主義」除外條款所描述的「以暴力意識形態或類似意圖來使民眾恐懼」,並非一般的公共安全事故,因此拒絕理賠。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鄭捷隨機殺人是為宣洩個人壓力,並非想造成民眾恐慌,不符合約中「911恐怖主義」除外條款,因此判決新光產險敗訴,必須依約理賠,全案仍可上訴;新光產險下午則回應將不上訴。

台北地院指出,根據雙方合約,恐怖主義應指「任何個人或團體,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的目的,包括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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