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怎麼臺灣已是「自由經濟失落之島」?

2018-10-3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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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世自由市場經濟社會國家的經濟發展營運「根本大法」,無非基於「公司法(Company Law)」或「股份有限公司法(Corporation Act)」,幾乎所有自由民主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司基本法,其開宗明義的第一條,一定都會清楚明白肯定列述「公司乃私有財產制下以營利為目的法人機構(entities)」;但是在臺灣社會,2018年8月1日公布實施的「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一章第一條條文,在最近一次超級大修法程序中,已經被三讀完成立法而變成:「公司應該以增進公共利益善盡社會責任的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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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異將民間私有財產權強制「半充公」或「局部充公」

回頭再看看2018年8月1日以前的公司法第一條,僅有明快簡要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大體上,如此規範確與全世界自由市場經濟國家社會一般公司基本法規定,其實已然是相互一致而且完全接軌的;但是,此次大修法之後,卻增訂了第一條第二項:「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同時更在第四條之後,也增訂了第二項規範:「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權利能力。」

此次公司法第一條及第四條修訂,其所實質代表的政策意涵就是,凡是在臺灣經濟社會組織、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不論其為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一律都不得再唯一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該要依準於在中華民國「包括公司法以外的」所有法令規定與商業倫理規範,類同於「公有公營事業」與「社會企業(social corporations)」的屬性使命與功能任務「應該都要以增進公共利益及善盡社會責任」作為其「營利目的」之剛性侷限。

大肆掠奪民財建立臺灣型「偽國家資本主義」

這種硬性將自由市場主義經濟的「私有財產制營利為目的組織」用法制手段,予以強制「社會化」與「公共化」,成為「準國家資本主義(pseudo state capitalism)」或者「偽國家資本主義(assumed state capitalism)」的作法,無異就等同是將民間的「私有財產權」強制給「半充公」或「局部充公」成為國家社會的公共資產,這在一般正常自由民主市場經濟社會政府是絕然不會如此硬著頭皮猛幹的事。

如此高度左傾社會主義或根本就是共產主義經濟體制的治國策略作法,還怎麼能夠保證民間資本會放心寬心、用心在臺灣創業、投資、營運?如何能夠讓民間私有經濟部門可以在臺灣存續,「根留臺灣」、「永續經營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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