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啓正觀點:「駕駛能力」必須是「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重要考量!

2018-10-2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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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1日,台鐵普悠瑪翻車。作者認為,駕駛員開始執行此份工作前,都必須要確定的「駕駛能力」評估。(資料照,顏麟宇攝)

2018年10月21日,台鐵普悠瑪翻車。作者認為,駕駛員開始執行此份工作前,都必須要確定的「駕駛能力」評估。(資料照,顏麟宇攝)

此次普悠瑪號的災難事件,隨著新聞媒體於日前公佈駕駛員與調度員之間的通話記錄,不但呈現出駕駛員於行車過程中,仍得找出車輛問題,甚至維修的兩難;更重要的是,在這樣的過程中,駕駛員極可能根本無法專注於行車,而使得駕駛過程產生極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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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無論何種交通工具,從較為個人式的機車、汽車,乃至公眾式的公車、火車,甚至飛機,都需要「駕駛能力」(driving capacity)才能夠完成;而愈是大眾運輸工具的駕駛員,則愈需要完整且健全的駕駛能力,才得以符合此份工作的要求。這樣的駕駛能力,絕非是一般的「智商評估」(換句話說,不是駕駛員聰不聰明的問題!),也不是看這位駕駛員有沒有生病(也就是說,不是要診斷駕駛員是否得了失智症或是其他重大疾病!),而是一種在駕駛員開始執行此份工作前,都必須要確定的「駕駛能力」評估。

20181026-普悠瑪翻車事故台鐵司機員尤振仲子女26日出面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2018年10月26日,普悠瑪翻車事故台鐵司機員尤振仲子女26日出面召開記者會說明。(資料照,顏麟宇攝)

這樣的駕駛能力,其實是相當多面向的!以火車駕駛員為例,可分為三大部分。首先,駕駛員對於駕駛這輛列車的「知識」,其中包含對於列車本身、駕駛列車、以及應變搜尋(處理問題之SOP機制)等相關知識。這部分同時也需要駕駛員在行車前有良好的精神狀態,才能夠搭配得以出現;而一個單位中健全的訓練機制,也可以讓這樣的知識體系成為腦中的「自動化歷程」(automatic processing),成為「習慣」與「經驗」,如此亦可增快駕駛應變的時間。

其次是駕駛員的「駕駛功能」,根據Lundqvist等學者(2011)與Wolfe & Lehockey兩位學者(2016)的看法,此類功能主要包含「注意力」、「反應速度」、「執行功能」(executive functions)、「視覺空間覺知能力」與「記憶力」等。由上述幾項能力可以再次發現,它們與一般「智商」是沒有明顯關聯性的!當然,也絕非去瞭解這個人是不是生病,甚至是變「笨」!舉例來說,單單是「注意力」的部分,就更需要從駕駛員的「專注度」、「選擇性注意力」、「分散性注意力」與「持續性注意力」等多個面向加以評估瞭解。由此次事件的通聯記錄內容亦可部分得知,駕駛員很明顯地同時得處理非常多的訊息,而且可能處於非常高度壓力的狀態之下,甚而影響到駕駛功能的展現。最後,則是駕駛員的「執行能力」,這部分主要包含上述兩部分的整合與執行,以及駕駛員的「性格」、「情緒狀態」與「適應能力」等與列車行駛當下可能有關的影響因素。

此次事件之後,行政院賴院長指示要成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立意相當良善!然而,多年來的經驗其實已顯示,重點不應只放在硬體建設的購置與配套,對於「駕駛員」這最重要的軟體工程,尤其是考量到對於駕駛員的訓練、功能評估與身心關懷等,更應該納入此委員會中,做為重要的一環!而這樣的軟體工程建置,更不該用「先求有,再求好」的心態,反而要謹慎且全面地加以建立!畢竟每一次的駕駛過程,都是與全國民眾生命安全息息相關的啊!

*作者為政治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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