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可分次提出,「以核養綠公投」當然不行

2018-09-2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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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相關規範,顯然就是這裡阻擋送達的正當理由。以中選會在回覆公文一再強調公投法的優越性,似乎在本案已發生「公投法破行政程序法」、「公投法優先於行政程序法」的現象。雖然說行政程序法是作為行政程序的基本法,不是說中選會高興關門,就關門,說排除,就排除。連署人的連署文件,都送達到中選會官署門口了,依據行政程序法,既然此一審議程序尚未結束,跟這個案子有關,中選會就是要收下來。 不過公投法賦予中選會公務員的額外保障就是,在清點並受理後,先跟連署人說:「你從今天清點完後,未來送來的各種補充文件,原則上,我一律拒絕收受。」中選會也有權主張相關文件,已經轉到不同的單位,不歸我管,並雙手一攤,說:「對不起喔。你必須等我未來通知你補件才可以補喔。」「我已經轉到其他單位了,跟我無關了」既然中選會依據公投法都被賦予這些權力了,當然有正當理由,在最後一個時間,用大規模警力阻止送達情況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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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讀者們看到這裡,感覺到法律條文與關係,竟然如此複雜,看的一頭霧水。當然了,讀者們只是一介草民,怎麼能夠理解台大法律高材生,甚至還在錄取率很低的狀況下順利考上律師,還是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專長為憲法、行政程序法的陳主委深厚的法學素養呢?

陳英鈐主委窮其畢生所學之偉大法學發現:時限行政(Zeitlimitverwaltung)

這邊先引用一下主委本人的學校網頁。

陳英鈐(作者提供)
陳英鈐主委,係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專長為憲法、行政程序法。(作者提供,資料來源

從網頁中,我們可以看到陳主委對憲法、行政法、行政程序法,學有專精。既然其對憲法如此熟悉對人權保障如此熟悉,怎麼可能會在本案無理由剝奪土條先生的分次送件的權利呢?

甚至,其雖然是行政程序法專業,但其也不會抱持著狹隘的行政程序法優先、至上的觀點,而是有開放的心胸,隨著其生涯,也讓學術與時俱進。而其學術生涯之顛峰,可說是在執行此次選罷法與公民投票法,發現了「時限行政(Zeitlimitverwaltung)」之用語。這堪稱是其集台德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的心血結晶!本文也呼籲台德的公法界應重視此一經典案例,納入所有行政法教科書當中!仿照台灣天文學者發現的小行星,被命名為「鄧雨賢」,成為台灣藝文界的盛事,我們也鄭重呼籲應將此一行政,命名為「英鈐行政」!

如何證明該時限行政之創新性?在行政院「關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業已連署送件之案件,何以不再收件之法制理由」之回覆中,其特別提到「按選罷法及公投法是規範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程序的法規,故有謂選務及公投行政為時限行政…」若以google搜尋此一用語,僅能在網路上找尋到六筆。

在google 以Zeitlimit verwaltung搜尋之結果(翻攝自google)
在google 以Zeitlimit verwaltung搜尋之結果(翻攝自google)

深信在這樣英明的鷹犬主委、英文的英犬主委帶領下,可確保公民投票案皆依公平、公正、公開之精神辦理!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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