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錦源觀點:重大經濟犯罪之危害,不輸分屍命案

2018-07-0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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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嗎?這就是台灣的司法,拖越久膽子越大,這也凸顯了一個問題,當經濟犯涉嫌重大遭起訴,而且已在訴訟階段從地院一路判決有罪到最高法院時,難道沒有存在任何「防衛機制」,來預防這些重大經濟犯再犯或拖延訴訟時的繼續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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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事訴訟法裡關於羈押的部份,按第101-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但剛好法定的「下列各款所罪」,唯獨沒有違犯證券交易法的意圖操作股價一條,因此,除非法檢能用力證明炒股涉及以假訊息為詐術詐欺股民追高追低買賣特定股票,否則很難去羈押違反證交法的炒股犯嫌。所以上開例子中的鄭姓老師,可以僥倖一犯再犯,肆無忌憚。其實,也不能怪這些投機份子,有這麼好的投資報酬率,引誘人犯罪,就可能是法律訂的不周延及失能失職的司法所致!

在經濟犯罪,羈押的用意在於保護金融經濟市場交易機制的公平、公正性,無罪推定雖是世界刑法共同的基本法則,但在公刑法實行中與私權有時會相牴觸,為了保護下一個受害者人權的無罪推定,在極有可能出現下一個受害者的情狀,即是司法應綜合衡量介入的時機,已起訴且一審、甚至二審判有罪的重大經濟犯罪,理應有羈押防逃或防止再犯之機制。故對於重大經濟犯罪,每案的受害人數眾多,早已牽涉廣大之公共利益,考量犯罪者政商關係通常良好,經濟實力強大,擁有高強度的防衛能力,故修法使用刑事訴訟法上羈押,展現司法的公正不阿,絕對有必要。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候補理事暨冤錯案審查覆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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