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行政院強制用電大戶節電措施,恐違法違憲

2018-05-2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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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兩相對照,未來在執法,會發生眾多疑問。如,大用戶一旦當天用電量不足,到底中央主管機關是否要先限期命其改善?還是一旦當天用電超過,就是一張罰單?而能管法第23條明明規定,有「應…命其改善」之用語,故是否最後業者只會遭受電費處罰,而不會遭受到行政罰?而行政罰必須考量故意過失,但若顯然因天候而導致的用電高峰,似乎並非出於用電大戶之故意過失,則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在本案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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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此討論,也可以看出主管機關「推諉卸責」的結果,導致了混亂的執法架構與相關法規之適用。

無法律依據或授權而侵害人民營業自由

公用售電業之「需量管理方案」,目前未有任何「法律」規範,乃台電自主推動之方案。且目前推動,多以「有誘因,無懲罰」之方向,故違反法律保留之疑慮較低。

但,目前推動方式,顯然會變相有罰則。這恐怕是,需求面管理方案(包括中央空調等)推動至今,罕見的有罰則之方案。而一旦涉及罰則,法律保留密度必須提高。目前之「無授權」或「幾近於空白授權」方式,恐將引發爭議。

侵害私法自治

雖然台電為國營企業,但向來台電之購售電行為,均被界定為私經濟行為。國家若需介入,也需要有相關的法律或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方可為之。如電業法介入買賣價金之電價議題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介入台電之購電價格。

一般在買賣契約當中,價與量乃相當關鍵的因素。其中針對量方面,台電原本與用電大戶簽約之容量(契約容量),便是屬於私法自治的範疇。亦即雙方一旦達成此一約定,買賣雙方就在此一基礎上,產生後續之相關安排。如,大用戶也在此基礎上,接單進行相關商業及生產行為。過去長年以來也是如此運作。

但在現行的新草案規劃下,政府毋寧透過「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要求台電必須片面更改此種原本非常安定的契約關係。此種作法,恐有侵害私法自治的疑慮。

違反平等原則

為何僅1000千瓦以上工商業用戶,需負擔,會產生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疑慮。何以500Kw-1000Kw無須負擔?何以訂在1000Kw之思考基礎為何?此恐將構成恣意且不當的差別待遇,而有違憲的疑慮。

台灣能源轉型非核家園下,迎接長期低備轉容量率時期配套法制之必要性

本文曾在去年八一五大停電後,即撰文呼籲,我國目前只有「正常」與「缺電」法制,而欠缺因應能源轉型陣痛所需之「低備轉容量」之法制,也早就呼籲應未雨綢繆及早規劃。沒想到,政府竟然是如此倉促於今年四五月才開始規劃相關法制,也因為此一時程緊縮之壓力,導致本文所指出之眾多荒腔走板的狀況。

實際上,若觀察世界各國抑低用電尖峰之政策工具,鮮少採取控制強度最高之直接強迫節電之方式為之。最簡單的作法,無非「以價制量」之方式即可。如大幅提高尖峰價格之時間電價及尖峰電價(Critical Peak Pricing)即可。此種作法,從法制面而言,也比較符合所謂比例原則之規範。亦即,用戶並不是完全禁止超用電,而是若其考量製程需求,亦可選擇高電價而適度增加用電。而這樣的高額支出,也可進一步用於台電之電廠規劃或強化尖峰時期供電之措施(如擴大需量競價方案等)。

為了不想承認缺電,而這樣掩耳盜鈴,違法違憲,值得嗎?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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