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素梅缺席致國親釋憲不被受理 司法院:立委未積極表達主張,就不能聲請釋憲

2018-05-04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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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親釋憲案因參與連署的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未出席審議表決,大法官最後不受理。(蘇仲泓攝)

國親釋憲案因參與連署的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未出席審議表決,大法官最後不受理。(蘇仲泓攝)

去年八月底,民進黨立院黨團以「一事不二議」決議,強行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國親二黨原本寄望透過釋憲翻盤,不過,司法院不願意介入立法院議事爭議,司法院今(4)日召開記者會,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司法院調閱立院議事公報,發現連署釋憲的38位立委當中,高金素梅在立法院院會審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之條例與預算期間,均未出席院會,被大法官會議認定為「未行使職權」,扣除「未行使職權」立委,國親立委聲請釋憲之人數,未達《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38位門檻,因此,不受理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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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親二黨在立法院淪為少數黨之後,過去在重大議案討論過程,不斷遭到民進黨立委以絕對多數席次否決,尤其是去年立院討論「前瞻基礎建設」過程,民進黨為解決國親立委所提一千多件提案,通過了「一事不二議」的決議,國親立委因此決議透過釋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一事不二議」議事決議,是否剝奪憲法賦予立委之「提案權」與「決議預算權」。

國親立委的釋憲文,還援引了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文及司法院許宗力院長過去之見解,認為立法院院會主席蘇嘉全院長在本次前瞻計畫預算審議過程未遵守議程程序並曲解、濫用一事不二議原則等行為,已達重大明顯瑕疵程度,並已逾越國會自律範疇,司法院大法官應介入審查。

釋憲案涉及立院議事自治,大法官花8個月調查

由於本案涉及到立法院的議事自治,以及在野黨立委聲請大法官釋憲之提案門檻規定,司法院在處理本次釋憲上格外小心,前後花了8個月的時間進行調查,連帶導致其他釋憲案,包括《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之釋憲案,跟著「塞車」。

不過,大法官會議今天針對國親立委釋憲案,做成「不受理」之決議,卻是從38名提案立委,在審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與預算過程,是否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規定,「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針對38位立委在審查過程,是否有「行使職權」進行認定,最後並且以立委高金素梅,當天未出席院會為由,剔除連署立委的釋憲聲請資格,恐將引發後續政治效應。

司法院祕書長:1位立委未參與二讀程序任何表決,無法列入聲請人人數

呂太郎表示,立法院現有立委人數為112人,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聲請釋憲立委人數,至少應達38人,但根據立法院公報所載之會議記錄,聲請釋憲的38位立委當中,有1位立委,並未參與預算二讀程序之任何表決,「既未行使職權,即不計入大審法之聲請人人數。」

呂太郎表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係為保護國會少數「積極表達立場的權利」,但立委若在議案討論過程,未積極表達主張者,就不能聲請釋憲。

不過,為了避免引發國親立委不滿,司法院對於國親釋憲案,遭到大法官會議打回票,處理上仍然小心翼翼,司法院官員在背景說明時,不斷希望媒體,「不要把這次釋憲駁回案原因,歸咎到一位立委身上。」

官員強調,大法官會議過去8個月很辛苦地調閱立法院議事公報,仔細整理「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與預算在立法院院會二讀與三讀討論過程,每一位立委的發言紀錄,最後認為38位聲請釋憲立委,部分立委未在審查過程積極表達反對立場,「請不要把焦點擺在一名立委,其實,不只一位,只是這一位比較好說明。」

司法院官員:《大審法》第5條第3款的釋憲聲請要件,就是立委「行使職權」

官員表示,大法官會議認為,在憲法立法與司法權力分立架構下,大法官會議針對立法院議事運作是否違反程序正義的議題上,基本上,應該優先尊重立委的權利行使,《大審法》第5條第3款的釋憲聲請要件,就是立委「行使職權」,且人數超過1/3,《大審法》的精神雖然是保護少數,但也必須是相當程度少數,若未表達反對議事,甚至在表決過程投下贊成票,那麼,他們的釋憲聲請,「根本不是憲法法院保護範圍。」

官員表示,朝野立委針對行政部門所提的議案,如果持不同態度,少數立委的主戰場應該擺在立法院院會,應該先積極行使同意權,再依據同意權行使結果,決定是否主張立法院議事,違反憲法賦予立委之提案權與議決預算權。

針對前瞻基礎建設釋憲案的立法院院會表決,辛辛苦苦做表格,「38位立委在審查過程中,並非全數反對,甚至很多議案,『反對票』的是零票」,今天大法官會議所做的決議,「簡單說,就是不足38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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