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觀點:創制複決傻傻分不清─公投法應該真讓人民「立法」

2018-04-2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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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盛行的加州,其相關法制或許可供參考(參閱加州司法部的網站介紹)。依據加州法律,欲發動創制公投的提案者,第一步就是要「撰寫所提法案之文字」(Write the text of the proposed law)。加州政府也製作了公投手冊,說明整個流程。提案者可以請律師或是自己撰寫。若欠缺法律知識,只要找到25人連署,就可以請求州政府所設的「法律諮詢室」(Office of Legal Counsel)協助撰寫法案文字。若法律諮詢室認為該提案有通過成為法律的合理可能,就會為提案人撰寫條文。從加州政府的公投公報來看,可以看到公投的標題或許很簡單,但「所提法案」的文字都非常完整嚴謹而複雜,不亞於立法部門的提案。以2008年著名的「八號公投案」而言,其目的與這次台灣的「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案很相似。但人家的公投案很具體地直接表明,本公投案是要在加州憲法第一條中,加上第7.5項「僅有一男一女間的婚姻方於加州有效或受承認」(Only marriage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is valid or recognized in California),那就可以超越原本的婚姻法以及加州最高法院「承認同性婚姻權利」的判決。人們不只了解提案人的「態度」、「想法」,而且很明確地認識,通過本次公投之後,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絕不會如台灣的某些公投案一樣,到底要通過還是要否決,到底要立新法還是要鞏固現行法,弄得我好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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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經常舉行創制案公投,引發各方對公共政策的熱烈辯論,這是2008年「第8號創制案」(Proposition 8)支持者走上街頭(1Flatworld (Richard Johnstone)@Wikipedia / CC BY-SA 2.0)
美國加州經常舉行創制案公投,引發各方對公共政策的熱烈辯論,這是2008年「第8號創制案」(Proposition 8)支持者走上街頭(1Flatworld (Richard Johnstone)@Wikipedia / CC BY-SA 2.0)

同時,這樣的設計,也可以澄清另一個台灣常見的誤解:「創制」必須是制定全新的法律,而「廢法」則要走複決途徑。事實上,「提出一個『廢止刑法第235條』的法律修正草案」,既是一個立法行為,也是一個廢法行為。以公投來立法、修法、廢法,其實應該都是相同的程序,都是「人民立法」的行動。用「立法 vs. 廢法」來區分創制與複決,本身就是錯誤的。創制其實應該包含一切「人民發動」的公投行動,而複決是指最終的投票行為(多半適用在行政或立法部門交付公投的行動)。

您覺得這樣的公投太複雜嗎?您認為人民不可能懂這麼複雜的技術嗎?各位「人民」,您若相信公投比代議政治更好,那當然應該由人民自己承擔起責任來,寫出比那些您看不起的立法委員更合用的法案。經過這樣的流程,我們反而無須靠著公投審議委員會或中央選舉委員會來「把關」。因為提案者在寫草案的時候,就會估算到自己要的東西到底是異想天開,或真有實現之可能?人民在投票時,看到您所提出的法案,或許也更能認識「立法」有多麼困難。一個有效的政策、法案,不管是代議機關或人民自己來,都是有成本,有責任,而且需要專業的。當年公民投票法的立法者,一面說人民作主,一邊又把創制限縮於「立法原則」,是一種在直接民主中夾雜強烈「家長主義」的作法。結果人民就像「在岸上學游泳」,永遠不了解直接民主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現在政黨輪替,中選會與執政黨也開始體會到「公投之亂」,該是嚴肅修法的時候了。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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