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宇觀點:以法論法,沒收車輛並非減少酒駕良策

2022-01-1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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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刑責絕對不是唯一遏止酒駕事件氾濫的解方,導入跨專業領域、多管齊下的配套措施,才是真正務實科學的手段。(示意圖,顏麟宇攝)

加重刑責絕對不是唯一遏止酒駕事件氾濫的解方,導入跨專業領域、多管齊下的配套措施,才是真正務實科學的手段。(示意圖,顏麟宇攝)

酒駕頻傳爆出死傷事件引起社會眾怒,也將不滿的矛頭轉向各地方執政首長,檢視酒駕事件數量與政府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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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筆者司法經驗,酒駕問題並非單純的刑事犯罪案件,隱藏其後是複雜的社會因素,執政者在面對複雜的社會問題時,絕非單純加重刑事處罰或剝奪行為人之財產所能處理,必須要從多面項、整合跨領域專業才能妥善處置。根據去年110年前三季1到9月統計,台北市在市長柯文哲強力要求下,因酒駕導致的死亡人數屬六都當中最低,幸好只有4人。顯見北市府酒駕防制及相關道路救援、醫護配套已展現成效。但每條無辜生命的離開,都是人民與社會所不能承擔之痛。

刑事處罰的目的,是希望行為人在經過處罰後,能不再為犯罪行為,復歸社會,參照監獄行刑法第1條:「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 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即是矯治理念最佳之解釋。矯治一詞,係指「回復、修復為一個好的、健康的或有用的生活,特別是指透過治療、教育手段的回復。」是以當前監獄講求教育刑與矯治,更是符合矯治理念之精神與內涵。監獄內部一些教化、矯正的課程,都是希望透過正向帶領或是透過法律的教育、心理支持讓收容人逐步改善他心態,或是讓毒品、酒精遠離受刑人。但我們仍要誠實地說, 人要不要改進還是有他自己的動機影響。

台北市警察局白天取締酒駕(台北市警察局)
酒駕問題並非單純的刑事犯罪案件,隱藏其後是複雜的社會因素。(資料照,台北市警察局)

交通部次長陳彥伯表示規劃推動修法,酒駕致人死傷,就沒入肇事車輛。不過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此均此保留看法,認為現行法令已允許相關處置。

一律沒收酒駕者之動力交通工具(即汽、機車),乍看之下,似乎頗具嚇阻效果。然而,筆者認為此說法忽略了酒駕犯罪的現實面,現在酒駕者係以機車駕駛者為多,泰半是經濟較為弱勢或仍在就學之學生族群,為「節省」計程車資,方心存僥倖。且立法者已多次降低酒駕之呼氣酒精濃度標準,使得酒駕此一「抽象危險犯」的成立,距離實害發生越來越遠;另一方面又提高罰則,一律須科處有期徒刑,使得法院科刑的範圍窄化,已有些許罪刑不相當之嫌。若再不論情節輕重,一律沒收車輛,應有違比例原則。

且沒收車輛,除剝奪行為人之財產可帶給行為人痛苦,可能帶來些許嚇阻作用,但酒駕多半是「酒後犯罪」,並非事前蓄意,這種突發犯就是相信不會被查獲才心存僥倖,恐難想到車輛可能被沒收的風險?

檢視台北市情況,從2015年開始導入醫療輔導團隊,與司法體系共同規劃協助戒除酒癮,藉由醫療專業增加受刑人改進的動機,也加強執行酒駕取締、提高見警率,確實在酒駕數字上有顯著的減少,值得肯定。加重刑責絕對不是唯一遏止酒駕事件氾濫的解方,導入跨專業領域、多管齊下的配套措施,才是真正務實科學的手段。

*作者曾任法官,現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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