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紘宇觀點:幣圈ICO大興或是泡沫?談談ICO監理方向

2018-03-01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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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說,目前台灣政府尚未有對ICO進行監理或處罰的案件出現,政府態度曖昧不明,似有呼聲說考慮讓ICO納入金融監理沙盒,但目前只聞樓梯響。(資料照,胡一天提供)

作者說,目前台灣政府尚未有對ICO進行監理或處罰的案件出現,政府態度曖昧不明,似有呼聲說考慮讓ICO納入金融監理沙盒,但目前只聞樓梯響。(資料照,胡一天提供)

一場大大改變科技新創公司募集資金的盛宴:ICO正在上演著夜店舞曲,舞池中的人群瘋狂扭動著,本文讓你跟上它的節奏,或至少在泡沫之前聽懂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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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可以稱之為數位貨幣或代幣的首次發行。數位貨幣與代幣之不同以後再慢慢談。

ICO 的主要目的就是募資。ICO 原本是由一群有想法但是缺錢的網路駭客發起的募資專案。

像市面電動間一樣,發行者運用區塊鏈技術自創的數位貨幣(或代幣)向市場爭取通用貨幣或強勢的數位貨幣,如比特幣。

但它與一般公開發行募資最大不同之處在於取得者為所有權與使用權之別。

一般公司IPO融資(Initial Public Offerings,即「首次公開發行」)取得的是所有權,投資人可以獲得公司的有價證券(股票)作為表彰其權利。

ICO則是取得使用權,將前者「股票」換成該區塊鏈公司發展特定項目的「代幣」,投資人可提供對價購買該公司所發行的代幣,看不同個案可能獲得該事業項目的「使用權」,而這個使用權可貴之處,在於全世界的其他人都無法使用到這項區塊鏈的服務,例如比特幣的「可越過銀行或其他第三方直接匯款服務」。如果這個使用權充滿魅力,投資人亦可轉售該「使用權」於市場中賺取價差。

這場ICO盛宴是全球性的

2014年9月—以太坊

作為比特幣的強有力競爭對手,後者募集到市面上31531枚比特幣,按照當時價格相當於1800萬美元。乙太幣自發行以來價格成長超過1000倍。

2016—2017年——

根據中國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臺發佈的《2017上半年國內ICO發展情況報告》顯示,上半年,中國已完成的ICO項目共65個,融資規模折合人民幣達26.16億元。

「中國比特幣首富」李笑來—

李笑來投資的一個ICO項目後,在沒有白皮書的情況下融資市場了近2億美元。並說:

「白皮書是提供了也沒多少人看得懂,甚至也沒幾個人看。」

最大優勢:免於政府監理

ICO的新型態技術本質與所承諾附帶的高報酬吸引投資人的目光。而發行機構也無需經過政府的審核和複雜的稅務,可以快速地拿到錢,因此ICO這行業正在持續快速發展中。

那麼為何ICO得免於監理,必須從ICO定性問題開始講起。

ICO定性:能不能管?

關於ICO法律上的定位各說紛紜,依據其所發行的加密貨幣性質,主要有兩種看法:

一、證券:投資人取得的類似於傳統意義上的證券,以區塊鏈技術達成於表彰一定權益亦可達成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二、區塊鏈工具:發行代幣就是區塊鏈運作的激勵機制或工具之一(utility token)。區塊鏈依參與者的不同可分為公開鏈與私有鏈,對於公開鏈而言,為了達到最大的分散效果,必須提供誘因來鼓勵公眾投入。發行不可篡改、去中心化的代幣作為驅動該區塊鏈的運作,因此彼此無法分割。

以夾娃娃機舉例,如果夾娃娃機是一個區塊鏈生態系統,且有其獲利跟器械運行的不同模式(商品可能是夾化妝品、IPhone,夾子可能為三爪、雙爪或剪刀),而機器會做出一個「投幣孔」讓民眾投錢進去作為區塊鏈不可分割的工具之一,但概念上每個人都會拿到「自己專屬的投幣孔」。

區塊鏈不可磨滅的集體記憶特性,能否促進多中心化民主架構的快速演進?
作者指出,若把ICO看作是IPO,則ICO目前幾乎是屬於「法律真空」的狀態,因此讓更多人趨之若鶩。(資料照,胡一天提供)

如果是採前者看法,那等於把ICO看作是IPO,國家會傾向於以類似IPO的監理模式套用於ICO。如果認定ICO接近後者的性質,則ICO目前幾乎是屬於「法律真空」的狀態,因此讓更多人趨之若鶩。

政府態度:曖昧

各國政府為了保障投資人,避免以ICO外衣包裝非法集資的本質,從2017年開始相繼表明態度,包括美國、韓國均是將ICO納入監理體系中,未來將依據證券的相關法規來進行監管,且針對發行人也將追溯進行審查。而中國尚在研擬中,但去年9月已有國家金融指令命暫時停止ICO的消息出現,已嗅到即將介入監管的態勢。

目前台灣政府尚未有對ICO進行監理或處罰的案件出現。但政府態度仍然曖昧不明,似有呼聲說考慮讓ICO納入金融監理沙盒,但目前只聞樓梯響,如何處理這場派對尚未知。

台灣政府監理方向建議

要確立監理方向,政府必須要對於 ICO 及區塊鏈技術有正確的了解,並且需要為 ICO 的性質「定調」。為了對於券商公平性、還有投資人的投資保障,應以第一種看法較可採,但監理模式不一定要比照 IPO,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 (FINMA) 近日公布了一份指導方針值得參考,將代幣定義為 3 個種類:支付代幣、功能代幣、資產代幣而分成三種不同監理方針,因材施教。

筆者認為台灣政府對於 ICO 的監理主軸應該放在:1. 加強揭露。 2. 抓出不具技術含量的假 ICO 即可。政府的行動不能太慢,這場幣圈泡泡正在壯大,ICO 的魔力就在於區塊鏈技術震撼人心,但現在中國及各地都發現,有快八成以上的ICO其實是來自傳銷體系的再包裝,用騙術把狗屎變黃金,讓你以為找到黃金了,但人生的腳會踩到的,通常是一坨狗屎。

*作者為法律白話文運動駐站作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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