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保衛「地主」─財產權、家園情感與社會公平間的悖論:對徐世榮台灣農村土改論述的批判總綱(5)

2018-01-13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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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指的業佃雙方合意行為,是延續他對和諧業佃關係下佃農退耕現象的解釋,我在第二節已指出他對佃農退耕現象的誤解和誤用,佃農當時退耕非出於「自願」,此處不再贅言。即便如徐所想,地主可無條件收回保留地,但徐隨即必須面對的質問,是當時地主菁英吳鴻森提出的佃農維持生計和相對剝奪感,及從決策者與技術官僚的角度思考,對保留地維持三七五租約,達成最低限度的穩定佃農與農村社會,維持社會公平與避免社會不穩的政治必要性。這顯示在當面對保留地問題時,徐支持減租政策,維繫與改善佃農生計權益的立場出現搖擺,而在面對保障地主財產權益、維繫佃農生計和維持社會公平與穩定三者目標價值間產生衝突權衡時,徐顯然選擇以保障地主財產權益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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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三七五地主」請命:誰的「家園」、誰的「田」?

徐延續認為在當時對保留地應由地主收回,以保障地主權益的看法,轉換到當下時空,繼續為三七五地主請命的主張(徐世榮,2016:48-53),而在六、七十年過去後的今天,為三七五地主請命的說法,則更呈現徐主張對土地的家園情感論述,是以擁有財產權為前提的反諷狀況。

對此反諷與矛盾,我必須干犯眾怒的提出疑問,對這些三七五地主而言,它們目前仍仰賴收租維生嗎?仍以農業耕作維生嗎?扣除掉擁有財產權與根據三七五租約與土地維持的微弱聯繫,這些長期交給佃農耕作的土地仍與三七五地主有強烈的情感連帶和家園情感嗎?最後的問題,是這些地主收回三七五地後,會有意願和能力繼續保持耕地農作嗎,或是準備將其納入都市建設發展的儲備用地,透過取得完整的土地產權,進而獲取龐大的土地增值利益?

而從徐偏好家園情感和鄉土認同的土地價值角度來看,對這些耕作田地超過一甲子的三七五佃農而言,假定他們至今承租的土地仍保持農業耕作使用,他們等於是在「這塊向別人租來的田地」上,已有兩到三個世代家族的人跟這塊長期承租耕作的田地,產生綿密難解的人地關係和家園情感。但為何在面對這批耕作超過六十年的佃農家族時,這些歷經一甲子歲月風雨累積的家園情感和土地連結,徐過去主張令他感動共鳴的土地認同和情感價值卻立即失效,是否無產權的人,即便和土地有再深厚長期的情感與連結,也不會是徐認為應顧慮和保障的對象,是否徐眼中的家園情感和土地正義,是簡化的以財產權的有無作為評判標準嗎?

這個問題不應簡單的落入以私人產權的有無得出唯一簡化的解答,我不認同徐在此時此刻,斷然主張三七五耕地全面解除租約,將出租耕地全面返還給三七五地主的主張。我認為應同時考量三七五佃農基於長期保持農業耕作的使用維護,與土地的情感認同價值,及為台灣社會農業保留農地耕作的價值與貢獻,及三七五地主對土地的財產與處分權,最後更為重要的是把對三七五耕地的處理問題,放在當下國家社會對於農業發展、糧食問題與土地政策的政策框架下,進行反省與辯論,建立一套對三七五耕地的使用管制和權益分配機制。這個重新檢討與凝聚社會共識的過程可能漫長並充滿衝突,但都會比簡單以私有化財產權的有無作為唯一解,將這些農地重新直接納入都市建設發展和土地炒作的儲備市場,更進一步助長農地流失和土地炒作的積重難返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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