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保衛「地主」─財產權、家園情感與社會公平間的悖論:對徐世榮台灣農村土改論述的批判總綱(5)

2018-01-13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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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部分地主菁英仍不滿省府草案對保留地繼續受租約規範的限制,曾提出地主可收回自耕的訴求。議會系統的地主菁英曾主張,對部分小地主而言,必須收回自耕才可維持生計,廳長楊肇嘉在省府審查會主張此項政策既要實現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則有意願的地主應可收回自耕。然而另一位地主菁英代表吳鴻森則表達反對,吳表明被選作保留地的佃農已無法獲得耕地,若再允許地主收回自耕,從維持生計和相對剝奪感角度來看,未領地佃農必無法接受,因此他希望地主菁英不要堅持,保留地仍維持租約,將重點放在保留地門檻和地價補償的討論。技術官僚也支持吳的說法,因此保留地的處置問題,在省府階段定調後,就未再成為重大爭論再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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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榮曾主張在實施耕者有其田過程裡,超過限額土地既已徵收,地主保留地部分,若業佃雙方合意,讓地主收回耕地,則為何仍限制須維持租約關係,這在當時等於對地主剝兩次皮。徐處置保留地的主張,與減租階段地主撤佃與佃農退耕問題有類似的邏輯,就是佃農基於和諧業佃關係,自願解除租約,將耕地返還地主,為何國府要強制維持租約,侵犯地主財產權益?

如從當時各方對保留地處置的立場光譜來看,徐的主張遠較當時本省地主菁英的訴求,更脫離當時的政治社會脈絡,並僅從保障地主利益的角度出發。雖同樣主張地主可收回保留地,議會的地主菁英尚提出必須是以小地主為維持生計為前提條件,即便是反對土改和站在地主利益思考的楊肇嘉,也從落實耕者有其田的角度,以地主自耕為收回保留地的條件。徐無條件收回的主張顯然較各方地主菁英的訴求,更傾向從地主利益和角度思考。

徐曾明確表示對減租政策的支持,他認為當時佃租確實過高,而佃農在業佃關係中掙扎,不僅是土地經濟問題,也是社會政治問題,因此減租應該要做,也確實對改善佃農生活和穩定農村社會有直接助益(徐世榮,2016:39-48)。而徐宣示支持減租的立場,卻和他對地主可無條件收回保留地的主張產生矛盾,因對被選中為保留地的佃農來說,無法獲得承領地權利已是打擊,原先因三七五租約而得以改善生活條件和租佃權益保障,若無條件由地主收回保留地,等於退回或落入比減租前更悲慘不穩定的處境,造成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反而對部分佃農形成雙重打擊。徐也認識到保留地無條件收回,對他先前支持推行減租政策,應照顧的佃農群體生計形成嚴重衝擊,但此時他對減租政策立場又出現搖擺,選擇站在保障地主立場發言,認為救助佃農問題應是政府責任,而非地主所該承擔的問題(徐世榮,2016: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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