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從「愛蜂事件」探討「偵查不公開」與強制處分的標準

2017-08-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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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網友指為「愛蜂法官」的王國忠。(取自臉書)
被網友指為「愛蜂法官」的王國忠。(取自臉書)

2017年8月13日上午某周刊刊出的內容,只有抽象法律見解而沒有具體個案,還是把法官姓名塗掉的內容,所以不要說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了,連倫理問題都沒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問題的,應該是同日下午某些媒體把案情鉅細靡遺揭露的報導,甚至還把被告姓名等資訊公開,有必要釐清洩漏這些資訊之人是否確如報載為有保密義務的司法警察而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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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將上開偵查不公開原則範圍的討論,具體適用在愛蜂事件的案例,導出的結果是: 

1.被告個資、犯罪事實、證據清單或內容當然不能公開 。

2.法律見解當然可以討論:

首先說明一下羈押原因羈押必要的概念。所謂羈押原因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1條或其他特別法(如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羈押要件:首先必須犯罪嫌疑重大,其次必須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串供或滅證使案情晦暗的風險、或某些特定犯罪類型有反覆實施之虞。符合了以上的羈押要件後,接下來是審查有無羈押必要性,也就是有沒有其他方法替代羈押就足以防逃、防串證滅證、防再犯。

惹議的愛蜂事件,原裁定理由已經白紙黑字寫出「被告犯行重大,被告在搜索當場逃離現場,且之前兩次通緝紀錄,檢察官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尚非無由」,簡言之,就是法官自己也認為有羈押理由,但是基於愛護被告自稱200箱蜂蜜的動物生命權,所以覺得沒有羈押必要。

從裁定理由來看,本案的爭點似乎在於「羈押必要」。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蜜蜂沒有人照顧會死掉」,到底是不是認定一個有羈押原因的被告可以用其他方式代替羈押的理由?被告是不是真的有這麼多蜜蜂?蜜蜂有沒有其他人照顧?如果真養那麼多蜜蜂、真心疼愛蜜蜂,怎麼之前還會被通緝、怎麼還能逃走?蜜蜂價值若干?如果要交保的話,是否至少在金額上應該相當(比如說那200箱蜜蜂的價值打個幾折)?通常討論羈押必要的內容往往都是被告本身的狀況,與偵查不公開核心(也就是前文所述不得公開的犯罪事實與證據、偵查流程與計畫)較無關,難道不能在裁定裡寫清楚(比如交代被告與蜜蜂之間如何千絲萬縷難分難捨的糾葛)?有論者認為蜜蜂價值很高,所以蜜蜂不是寵物,但愛蜂事件的裁定探討的偏偏就是「愛護生命」,這和動物的經濟價值似乎無關,人與動物之間的感情本來就不是取決於經濟價值。那下次如果有被告以價值很高的寵物作為抗辯,是否同樣也會有愛惜生命的顧慮出現? 

這麼經典的案例,難道不值得研究嗎?如果不研究,萬一以後被告都提出類似的抗辯(「蜜蜂抗辯」?姑且稱之為「寵物抗辯」、「動物抗辯」好了),司法實務工作者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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