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和謙觀點:從國際戰爭與人道法,看吳怡農提案陷台灣全民於戰鬥風險

2020-10-1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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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除了民間戰鬥能力堪用與否的現實考量外,更宏大的上位思考,就是要使台灣的這一套應急體系,能夠在國際人道法區分戰鬥員和平民兩類人群的邏輯下,能夠被區分、能夠被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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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一個一個的個人平民──哪怕在戰時被徵調動員到後勤、醫療、交通、科技等服務於整體防衛目標的保障活動之中,他們也應該在衝突交戰方面前,享有比直接作為軍事戰鬥人員更充分和更高位的人道保障。

從台灣民防總隊在各地應設的幾個大隊的性質來看,包括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 (里) 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醫護大隊、環境保護大隊、工程搶修大隊、消防大隊等,很明確地界定了被動員的平民們主要幹的事情是什麼,不是拿起武器直接參加戰鬥,而是維持整體社會的運轉,裨益於戰力的保護和延續

何況,在民防總隊之外,民防團、防護團和特種防護團,也主要優先由警消工程醫療等專業單位的公務員,以及港口碼頭鐵路能源等公營事業任職人員優先組成,真正來自民間的熱心人士,則主要被分配到社區巡守和交通、救濟收容等最低風險的崗位上。

即便民防動員體系中,與作戰部隊最密切的分組,也就是包括搶修軍用機場、港口、軍事廠庫等重要設施;搶修戰備道路、戰備跑道及與部隊運動有關之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設施;協助裝卸運輸軍品;協助設置軍事阻絕障礙;對空監視及報告敵機動態;監視、報告敵軍空降、飛彈襲擊等情形等等,而已。

這些被動員參與的平民,他們不是戰鬥員,不應蒙受作為武裝部隊人員的同等風險。

因此,一旦現有的、軍民分工明確的「全民國防」,被改為「誰是戰鬥人員」的界線模糊、可能發生潛在戰鬥風險的地區邊界不定的「全民戰時皆兵制」。那些真正在職業生涯中長期、嚴肅地進行戰爭準備的人,怎能不急、怎能不驚,甚至略顯口不擇言的直接罵出聲來?

在現實條件下,平民群體之中願意在戰時自願投入戰鬥行為者,在各地的人數比例並不一樣;即便投入者中,他們參與戰鬥的意願強烈度、意願持久性和實操能力也會有明顯而參差的高下。

但「全民戰時皆兵制」一旦成型推開,不意外的情況,將是村村在編、區區列管、每個鄰里都有潛在可轉換為戰鬥員的人員,每個街區可能都設有集散防衛裝備或武器的公共設施。那麼,一旦啟戰,恐被攻擊的目標,也將不只是傳統作為戰略戰術目標的各軍種陣地、營區、指揮部、機場、重要鐵公路節點和重要能源設施、公署等而已。

在阻卻攻勢於島外的第一步落空、阻卻攻勢於灘頭的第二步落空之後,此方案恐使布建於全社會各地,四散於居民區、商業區、農業區、山區產業道路等民兵集結點,都可能成為交戰活動發生的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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