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元觀點:幻想法學─我們這一家

2017-03-1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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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檢察官只能是當事人?

李教授雖然一直聲稱不想陷入美制及歐陸制檢察官之爭,但李教授認為檢察官應該是行政官,均以美制中檢察官僅是當事人一造為前提。然而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原採歐陸制體系,修法後目前採行的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但我認為美制的刑事司法制度與臺灣的社會價值差異極大,看看美國檢察官可以拿罪名來和被告討價還價,什麼東西都可以協商,甚至總統可以要求聯邦檢察官總辭,這都不是臺灣人民可以接受的事,所以美制根本不是解決問題的解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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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來說,檢察官更不只是單純的當事人一造,否則檢察官何必要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檢察官何必要對有罪判決提出非常上訴?檢察官何必要有客觀性義務?然而,李教授直接以檢察官單純為當事人一造為前提,要求檢察官和被告及辯護人在偵查中也必須武器平等。當檢察官背著完全舉證責任的這個大沙包,還要求檢察官只能拿木棍去對敵,而敵人可能是輕鬆的拿著木棍,更可能是全副武裝扛著機關槍和手榴彈的財團權貴,試問這對檢察官這位『當事人』公平嗎?我也相信檢察官成為行政官後,第二步就是把檢察官的偵查主體拿掉,當所有案件都是由警察來擔任偵查主體,也就不需要對檢察官有不當干預了,對更好下手的警察下手不就從源頭解決他們的心頭之患了嗎?

其實,檢察官在偵查中,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也是立於中立的角色,判斷被害人與被告分別的供述和證據何者可採,以我本身經手過的案件而言,有2/3的案件都是不起訴處分結案,而這種情形在檢察官處理案件是一種普遍的現象,為什麼法官高坐法檯就叫中立,檢察官則叫威權遺緒?是李教授對檢察官有偏見,還是檢察官基因中帶有原罪?總之,排除檢察官只單純是當事人一造的前提,李教授大部分的論述都將不攻自破。我個人尊重李教授想把美制的刑事司法制度移植來台灣的心願,但請李教授不要把美制的刑事司法制度說的像是普世價值一般理所當然,似乎這個世界上從不存在歐陸法體系的檢察官。

7、最後的最後

為什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審檢一家親的議題不需要討論?因為這跟『我們這一家』這部卡通一樣,現在都只是存在於李教授和張作家心中的幻想,李教授和張作家上開所舉的問題,都不是見微知著,而只是看到黑影就開槍,錯誤的放大及解讀這樣的事情。因此,與其浪費時間在這種幻想,確實不如多花時間在環保犯罪的議題上,否則,如果『我們這一家』可以排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那談談『寶可夢』似乎也沒有什麼不可以的了。

備註:我投書不是為了排擠議程,配合法務部辦事,實在是被人拿刀砍了,也要『唉呀』大叫一聲才甘願啊。在此回應李教授的要求,我呼籲法務部,希望法務部能夠放下檢察官的人事權,將檢察官的人事權完全回歸給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讓被認為以人事升遷來干涉個案的問題就此打住,也可避免人家以此為由老是要說我們是行政官。

*作者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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