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元觀點:幻想法學─我們這一家

2017-03-1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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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院檢之間真實的關係

事實上,法官和檢察官普遍存在著不滿對方但又必須配合工作的矛盾關係,法官認為檢察官起訴品質不佳、證據不夠嚴瑾、書類寫的很爛,檢察官認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證據要求如上雲端、量刑過輕等等。下了庭以後,法官和檢察官分別在辦公室互相批評,甚至有的院檢關係搞到非常的僵,大概就是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我不懂,這樣親在那裡?法官偏頗檢察官,檢察官又能獲得什麼好處,而讓法官有必要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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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張作家和李教授念茲在茲的是民眾觀感的問題,我可以接受,因為上述的問題確實會讓不了解的人產生錯誤的聯想,以此為目標而要求改革院檢之間的一些做法,確實可以討論,但希望二位不要妄下定論,直接就以此認定院檢一家親、法官偏頗檢察官、院檢合力濫權。

5、檢察官改成行政官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

其實我了解,主張院檢一家親的目的是為了讓檢察官和法官完全切割開來,接著就要推動廢除檢察官的司法官身分,改成行政官,李教授認為這樣才能有效的監督檢察官濫權的問題,並且一直聲稱只要把檢察官改成行政權下的獨立機關,也可以保持檢察官的獨立性。然而,行政權下的獨立機關,雖然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可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但從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於91 年 3 月 30 日所提出的獨立機關的建制原則第17點,『國會監督:立法院除得藉由立法規範控制獨立機關之權限與組成型態(例如委員資格)外,亦得透過預算審議對獨立機關為間接之監督。獨立機關於預算案交付立法院審查時,應提出業務報告,並在此範圍內接受立法委員,就其業務績效所提出之質詢。惟為避免獨立機關所為處分決定受到不當之政治壓力的干擾,其首長或主任委員應 得拒絕回覆立法委員就繫屬於該機關行政程序之個別、具體案件所提出之質詢,立法院亦不得就獨立機關之內部評議資料行使文件調閱權』,可知雖然名義上立法院不能對獨立機關就個案質詢,但卻可以透過預算案的審議來為間接之監督。

而看看我們現在的立法委員,在目前檢察官尚有司法官身份時,二年前就有立委因為個案偵辦問題欲凍結臺南地檢署和屏東地檢署的預算,如果將檢察官改為行政權下的獨立機關,他們光明正大的可以做預算監督,李教授認為偉大的委員們不敢找理由修理地檢署的預算案嗎?誰還制的了這些立法委員?以後立法委員涉犯刑事犯罪誰有能力偵辦?

事實上,李教授的論述從未說明二個重點,第一是,把檢察官變成行政官能夠增加什麼樣的監督機制,而這樣的監督機制在檢察官身為司法官時是不能建構的。第二是,行政權下的檢察官,如何成為不會有不當政治力介入的獨立機關。李教授僅僅提出了一個空泛的獨立機關概念,卻從不去講應該如何設計制度,就想一筆帶過檢察官成為行政官後,偵辦案件遭不當政治力干預的問題,然後再說別人是刻板印象。果如李教授所說的,重點還是在如何讓檢察官能獨立辦案並受妥適的監督,那檢察官的定位到底為何需要變更?因為我根本想不出來,除了行政一體的行政監督和國會監督外,還有什麼監督必須改變檢察官的身分,然而加上行政監督和國會監督後,檢察官怎麼可能還能維持獨立性。所以,如果李教授認為檢察官的監督力道不夠,我認為可行之道是加強外部監督,不管是增加評鑑委員會的外部委員人數,或增加評鑑委員會的權限都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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