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揚凱觀點:關於危險老舊建築重建的若干根本問題

2017-03-0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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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等團體演出行動劇,諷刺市府發放執照,任由建商強拆。(曾原信攝)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等團體演出行動劇,諷刺市府發放執照,任由建商強拆。(曾原信攝)

針對今日(3/1)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即將進行審議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獎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鑑於其涉及與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之法令銜接競合,並攸關都市防災公共安全重大議題,有必要就其根本問題予以指認,以臻立法之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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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危險」羊頭賣「老舊」狗肉的立法

都市計劃地區老舊建築及窳陋地區之改善,理應循既有《都市更新條例》辦理,那為何另立本條例呢?實乃基於考量國民生命及公共安全之急迫性,屬有立即或明確危險之建築物,循既有都市更新機制辦理重建恐緩不濟急,故另採特別措施予以因應。

換言之,本條例立法初衷是基於「公共安全之急迫性」,其對象理當是「立即或明確危險之建築物」;亦基於此,賦予比照都更享有容積獎勵、租稅優惠、融資協助,卻不受基地規模、更新程序等拘束,且放寬建蔽率與建築高度。此或為因應現實急迫問題之不得以權宜措施,然落實於本條例之條文後實際是如何呢?一言蔽之,掛「危險」羊頭賣「老屋」狗肉,將非屬危險之屋齡30年建築物納入,實為於都市更新體制外另開巧門,視現行建築、都市計畫法規管控為無物!

須知,本條例將屋齡30年以上建物納入,現實上與《都市更新條例》欲適用者幾無差異(10幾20年房子就要都更恐少之又少),我們不禁要問?門檻低、程序簡、獎勵優的本條例一出,建商、屋主們還有人要走都市更新作法嗎?荒謬的是,緊接著行政院還要煞有介事進行《都市更新條例》,還倒不如就把它廢了算了!

圖利特定單一大地主的立法

當然,行政部門會辯解,本條例之30年以上建物非一體適用有其標準,且必須要所有權人百分百同意才能申請,如無法符合者仍應循都市更新條例辦理。這樣的說法,更凸顯本條例立法邏輯之荒誕:

首先,對所謂30年以上建物的適用標準,是依據「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只是評估八項類別之一)。但明眼人都知道,達30年以上建築依當時的法規標準與使用需求,以現今「住宅性能評估」指標來檢視,絕對都僅能達一定等級(例如政府不斷強調沒裝電梯是重要權重),講白了,就是絕大多數30年以上建築都會符合,讓人人有希望來博取選票!

其次,重建實務上要達成百分百同意實屬極少數,這就註定了本條例真正受益者,絕對是擁有整筆土地與建物的單一所有權人,是哪些人?大企業、建商、金控、大地主..,他們的既有資產改建,可快速通關並享受容積租稅獎勵,君不見近期老屋重建容積獎勵引發的房產熱議,搞了半天,本條例的立法是為了他們。而對於眾多期盼老屋重建的民眾,殘酷的現實是「看的到吃不到」!

再者,所有人都知道,都更困難關鍵在於整合,既然是單一所有權人或可百分百同意,那循都更程序又何妨,為何非得另開危、老之門呢?說穿了,就是因為本條例可規避都更的基地規模限制(500平方公尺)、都市設計審議(建蔽率、建築高度)、以及都更審議(公益性、必要性、正當性)和公眾檢視(公展、聽證),但容積獎勵與租稅減免還是可以照拿。

置危險建築物民眾生命權不顧的立法

「更讓人痛心的是,被本條例當「羊頭」賣的危險建築物,於實質條文內容中卻如棄兒,行政部門的說詞竟是「百分百同意」不就可以重建,這完全是「何不食肉糜」之言!僅就目前已知屬「立即或明確危險」的建築(如海沙屋、紅單建築、建物結構明顯損害..等),皆是延宕多年未解決,其多為社經弱勢地區,經費籌措困難,缺乏專業諮詢協助介入,居民共識整合難如登天。搞了半天,還勞本條例告訴他們,只要「百分百同意」自然就可重建,不等於是廢話嗎!能夠百分百,誰還願意住在危險居住環境中?能夠百分百,早就可以走都更了,還要本條例來幫忙嗎?」

果真,危老條例還一點忙都不想幫,因為除了「百分百同意」這種口惠實不至說詞外,就「無為而治」!連提供積極輔導協助整合的忙都吝於允諾,甚至對有高度危險之虞建築要求強制檢查這點起碼安全資訊揭露作為都不願。更為嚴峻的是,政府口口聲聲強調危險建築物公共安全避災之必要性,卻一再迴避公權力對拆除重建時少數不同意的強制介入!我不禁要問,台灣是個怎樣的國家,依據現行建築法、災害防治法,危險建築物本應強制拆除,但多年來卻形同虛文、從未落實。整個社會對危險建築、人命安全視若無睹,卻花大量精力糾纏於王家、龍腦這種規格建築改建的多數決爭議,不斷耗擲資源在「不花錢一坪換一坪」此等地產增值重分配的金錢遊戲。

華榮市場為海砂屋,林欽榮親勘建築剝落嚴重區域。
華榮市場為海砂屋,台北市副市長林欽榮親勘建築剝落嚴重區域。

危險建築關乎最根本之人權議題

難道台灣人真是要錢不要命?當然不是,是政府長期的怠惰失責所致!請大家試想,如過去20年來都更政策多放心力在危險建築重建,如數年前政府強拆的是一棟明確危險建築而不是士林王家,台灣的都市更新會走到今天這種各方缺乏互信的困局嗎?

解決危險建築物問題之必要性,是基於人民生命權(公共安全)的保障,財產權與居住權之維護是其重建的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本人忝為本屆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必須正告蔡總統及其行政團隊,生命權乃人權之最基本根底,人命不存遑論其他!因此,如政府在本條例立法仍舊因循過往推諉卸責心態,棄危險建築物於不顧,整件事可謂一場騙局,新政府又有何臉面高舉「人權立國」!

回歸立法初衷與目的,積極解決危險建築問題!

本條例從政策提出、法令擬定、到立院即將審議的超驚人速度,可看出蔡總統對此之高度重視,更嗅到專業技術官僚的壓力與無奈。就執政黨立院絕對多數的政治現實,本條例的通過看來勢不可檔,但即便如此,在為特定業者振興房產打強心針外,好歹也要回應本條例對外所宣稱義正辭嚴的立法初衷與目的,針對真正的危險建築物,拿出點積極作為來解民倒懸,提出些進步意涵來創造歷史!

基於此,以下檢附OURs都市改革組織對於本條例若干根本問題所提之修正建議,供各界參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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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獎助條例

修正草案總說明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資料顯示,全國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僅占國土面積之百分之十二,有百分之八十以上人口係居住於都市計畫地區,顯見我國都市計畫地區人口密度極高;又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統計,全國三十年以上建築約三百八十四萬戶、約八萬六千棟,依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經驗推估,其中未能符合耐震標準者約有三萬四千棟。由於我國為地震發生高危險地區,如發生高強度地震災害,將對民眾生命、財產及安全影響甚鉅,亟需予以改善解決。

前述都市計劃地區老舊建築及窳陋地區之改善,理應循《都市更新條例》辦理,然考量國民生命及公共安全之急迫性,針對明確屬有立即或高度風險之危險建築物,應加速促進其重建。然依據過去實務執行經驗,此類危險建築物常因居民共識不足、經濟弱勢地區經費籌措困難、缺乏主管機關介入提供諮詢與協助機制、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重建後因建蔽率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等原因,致循都市更新機制辦理重建恐緩不濟急。

基於危險建築物關乎公共安全之必要性,為加速促進其重建,爰針對行政院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獎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提擬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本條例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危險建築物,包括為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確有危險之虞應予重建者。(草案第三條)

本條例之申請程序,由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徵得全體同意者,擬具重建計畫申請獲准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或達一定比例同意者,擬具重建計畫申請獲准後,申請主管機關調處。(草案第五條)

明定得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草案第六條)

為化解實務上執行時整合之阻力,明定建蔽率與建築高度經都市設計審議得酌予放寬。(草案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稅捐減免之獎勵要件。(草案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針對危險建築物之評估與重建提供協助;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草案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針對有危險之虞建築物得強制檢查。(草案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特殊情形資金之融資保證。(草案第十一條)

危險建築物重建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協調仍無法全數同意者,得依相關法令強制拆除。其拆除後重建計畫得視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準用權利變換辦理(草案第十二條)

違反強制檢查之罰則。(草案第十三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獎助條例(草案)修正建議。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獎助條例(草案)修正建議。

*作者為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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