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揚凱觀點:關於危險老舊建築重建的若干根本問題

2017-03-0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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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等團體演出行動劇,諷刺市府發放執照,任由建商強拆。(曾原信攝)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等團體演出行動劇,諷刺市府發放執照,任由建商強拆。(曾原信攝)

針對今日(3/1)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即將進行審議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獎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鑑於其涉及與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之法令銜接競合,並攸關都市防災公共安全重大議題,有必要就其根本問題予以指認,以臻立法之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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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危險」羊頭賣「老舊」狗肉的立法

都市計劃地區老舊建築及窳陋地區之改善,理應循既有《都市更新條例》辦理,那為何另立本條例呢?實乃基於考量國民生命及公共安全之急迫性,屬有立即或明確危險之建築物,循既有都市更新機制辦理重建恐緩不濟急,故另採特別措施予以因應。

換言之,本條例立法初衷是基於「公共安全之急迫性」,其對象理當是「立即或明確危險之建築物」;亦基於此,賦予比照都更享有容積獎勵、租稅優惠、融資協助,卻不受基地規模、更新程序等拘束,且放寬建蔽率與建築高度。此或為因應現實急迫問題之不得以權宜措施,然落實於本條例之條文後實際是如何呢?一言蔽之,掛「危險」羊頭賣「老屋」狗肉,將非屬危險之屋齡30年建築物納入,實為於都市更新體制外另開巧門,視現行建築、都市計畫法規管控為無物!

須知,本條例將屋齡30年以上建物納入,現實上與《都市更新條例》欲適用者幾無差異(10幾20年房子就要都更恐少之又少),我們不禁要問?門檻低、程序簡、獎勵優的本條例一出,建商、屋主們還有人要走都市更新作法嗎?荒謬的是,緊接著行政院還要煞有介事進行《都市更新條例》,還倒不如就把它廢了算了!

圖利特定單一大地主的立法

當然,行政部門會辯解,本條例之30年以上建物非一體適用有其標準,且必須要所有權人百分百同意才能申請,如無法符合者仍應循都市更新條例辦理。這樣的說法,更凸顯本條例立法邏輯之荒誕:

首先,對所謂30年以上建物的適用標準,是依據「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只是評估八項類別之一)。但明眼人都知道,達30年以上建築依當時的法規標準與使用需求,以現今「住宅性能評估」指標來檢視,絕對都僅能達一定等級(例如政府不斷強調沒裝電梯是重要權重),講白了,就是絕大多數30年以上建築都會符合,讓人人有希望來博取選票!

其次,重建實務上要達成百分百同意實屬極少數,這就註定了本條例真正受益者,絕對是擁有整筆土地與建物的單一所有權人,是哪些人?大企業、建商、金控、大地主..,他們的既有資產改建,可快速通關並享受容積租稅獎勵,君不見近期老屋重建容積獎勵引發的房產熱議,搞了半天,本條例的立法是為了他們。而對於眾多期盼老屋重建的民眾,殘酷的現實是「看的到吃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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