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我國發展離岸風電及其產業所需法律架構

2016-12-2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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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完成前述政策評估而進入開放申請程序後,將進入所謂的篩選評估(Screening Assessment)程序,在初階篩評(initial screening)時,主要係就開發區塊是否嚴重影響(歐盟)特定保育區,加以評估;若在諮詢相關權責單位後發現有其疑慮,則應就可疑區塊進行第二階篩評,又稱為妥適性評估(Appropriate Assessment),以利後續權責機關之決定。以英國之經驗來看,此部分應屬平行於環評而接續SEA之行政作業;在我國,或應依我國之海岸管理法或國土規劃法來處理,準此,就我國狀況言,白海豚之保育問題應屬之,是以其保育問題是否應交由環保或能源部門來承擔,實不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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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公眾參與及溝通部分,英國採行下列措施;DECC的出版品在SEA網頁公開、評估重點與相關資訊的討論(scoping)、利害關係方的會議及專家評估研習會、在提出SEA之環評報告(Environment Report)後開放一段讓公眾可以表達意見的期間、並公開公眾諮詢後之修正報告書。這些,似乎在我國逕行四年風電計畫的政策環評過程均未見有體系性的處理。

(九)完成所有程序後,由DECC正式發布一份同意聲明(Adoption Statement)。同樣的,我國的政策環評究竟應由哪一個部會,依據甚麼行政程序來確核,實應讓社會有更佳的了解。

參、發展離岸風電發展關鍵政策元素所需法律規劃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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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邁入區塊開發階段應有的考慮

雖說我國離岸風電開發的示範、潛能兩階段尚未能如願完成,然面臨非核政策下再生能源必須快速發展的壓力,顯然仍將同步邁入第三階段的區塊開發,此時,本諸上述五大面向的法制架構,英國在第三階段開發計劃所採,簡化管制流程及降低廠商風險的措施,值得吾等給予高度的重視。

一、法規適用改採與我國國土三法理念接近的規劃法(Planning Act)、海事及海岸管理法( Marine & Coastal Access Act);凡裝置容量大於100MW的計畫適用規劃法,並以之為國家重大基礎建設( Nationally Significant Infrastructure Projects),交由基礎建設規劃委員會(Infrastructure Panning Commission; IPC)管制,低於該容量者,交海事經營處(Maritim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管制,適用海事及海岸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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