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環境有「善」 良「綠」循環

2016-12-0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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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勁溪發現受廢水污染的死魚。 (資料照,高雄市環保局提供)

後勁溪發現受廢水污染的死魚。 (資料照,高雄市環保局提供)

近日又見環保新聞報導有關廢污水惡意排放到溪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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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家生產膠囊的食品廠,無廢水排放許可,私下承接製造具色彩的漆彈,致使鳳山溪變成「藍色多瑙河」,近日驚傳再被染黑,該工廠已是兩年來第三次被查獲。不但不遵守停工命令,暗地裡還持續運作偷偷排放廢水。高雄市環保局抽取廢水檢測結果COD為2萬5000mg/L,逾放流水標準值的250倍。廢水會大量消耗水中溶氧量及產生惡臭,導致水中生物大量死亡,已嚴重污染環境。執法單位依《水汙染防治法》之「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移送法辦,並開罰2000萬元。

當人民所居住環境已嚴重遭受汙染時,破壞者卻只受到輕罰。試想社會的「環境正義」何在?

業者存著繼續破壞環境的背後原因有哪些?不妨請立法及環保單位官員多想想以下的問題:

1.為何業者會有恃無恐敢「三度違法」?是有利可圖才鋌而走險?是執法過程過於寬鬆(人情關說)?是罰則無關痛癢(獲利遠大於罰則)?還是相關單位處理措施無法及時?業者存有僥倖心態?(可從人.事.物.金錢等去角度思考)

2.當罪證以確鑿時是否可立即申請相關單位配合處理。(例如:阻斷生產能資源-工廠停工/人員深入調查/生產機具設備進行斷水.斷電.斷氣/相關原材料查封/執行相關法令規定通告/環境危害評估/相關網路資訊公告-相關上游供應鏈及下游交易鏈告知)

3.為何明明知道業者違法,但是工作執行單位的處理效果卻還是有待改善?(哪裡出問題?權力不足?責任心太低?處理動機不明?資訊來源不足?可掌握的資源能耐(力)不夠?罰則太輕對業主的約制力不夠?)

4.為確保違法業者立即停止對環境危害的擴大,應適時啟動「危害緊急處理」機制。

5.過去理想化的讓業者「主動守法」的概念,到底出了哪些問題?

利字當頭。當業者權衡利害關係,估算利弊得失後,當「利大於弊」將導致業主直接冒險,繼續違法生產獲利。

1962年美國瑞秋. 卡森 (Rachel Carson) 發表了著名的小說《寂靜的春天》 (Silent Spring) 一書。 引發人民重視環境議題,造就美國國內環境意識的抬頭便開始討論「環境正義」的議題。「環境正義」應是人類不分世代、種族、文化、性別、經濟或社會地位,人人享有安全、健康及永續性環境之權利,永續環境也是屬於每一代、每一個人與每一個社會群體。那台灣的環境正義在哪裡?過去環保署也極力推動宣導,柔性喚醒業者,要愛護地球環境。

在行政院環保署「環境基本法」中所稱的「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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