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憲法法庭》白色恐怖時期「國家的敵人」是否受人權保障?聲請方:人權保障永遠與國家主權矛盾

2016-11-2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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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宏介紹聯合國推動轉型正義的規範,從國際人權法體系的角度提出鑑定意見。他說,聯合國特別強調轉型正義與法治的關係,沒有面對過去違反法治的行為,無法聲稱是法治國家,而「法治是轉型正義的工具,也是轉型正義的目的」,為避免在推動過程形成「勝利者的正義」,所有實踐必須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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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究加害者責任方面,陳俊宏指出,聯合國最先是處理「有罪不罰」(impunity)問題,也就是在威權體制底下,當法律上或事實上,都不可能對侵害人權的加害者進行責任追究時要怎麼處理?他說,要解決這問題,很重要的是「重建受害者的公民身份」,讓他們從政治壓迫中回復,成為平等公民。

陳俊宏表示,從受害者面向,受害者有獲得正義的基本權、了解事實的真相權及賠償權,國家則必須調查起訴人權侵犯的事實並適度懲罰加害者、保留歷史記憶、並採取制度性改革以免重蹈覆徹,才能成就和解。

2016-11-20-第三次模擬憲法法庭-第2天言詞辯論-陳俊宏-石秀娟攝
在追究加害者責任方面,陳俊宏指出,聯合國最先是處理「有罪不罰」(impunity)問題。(石秀娟攝)

「轉型正義沒有理想類型」

過去很多人認為,就轉型正義的補償面向而言,台灣做得不錯,但陳俊宏指出,從李媽兜、杜孝生案,可知仍有大量不被肯認的受難者,以《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為例,其補償本質、範圍都「尚無法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規定」,甚至條例中「也欠缺程序的保障。」

他指出,大法官過去在許多釋憲文中,都有引用多個不同的國際人權公約,聯合國在轉型正義議題上所推動的決議文書以及政策建議方案,例如強調真相權保障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也值得台灣參考。

代表政府機關的訴訟代理人許書瀚詢問陳俊宏,他的論述是否強調「有罪必罰」,這樣的手段是否與追求和解衝突,會加深對立、製造新仇恨?

陳俊宏指出,聯合國體系對「有罪不罰」的處理有很多形式,不是只有透過司法刑事體系追究責任,也有可能是道德或行政的責任,因轉型正義涉及高度政治複雜性,必須放到每個國家的脈絡下思考,沒有一種理想類型。

戒嚴狀態是否為「不法國家」? 正反雙方意見紛陳

前立法委員高思博提供的鑑定意見,將戒嚴時期的不合憲狀態視為「威權體制」,而不是「不法國家」,與聲請方的看法有落差,在庭上也引起辯論。

高思博指出,他知道這會引起爭議,但這「牽涉到我們對政治正當性的認知,有相當不同的意見」;他也說,即使他這樣狀態認定,他仍認為,對李媽兜、杜孝生這2案,國家有回復其權利的義務,因為他也同意釋字第567號,即使憲法換軌到戰爭時期,人民的權利仍有不可侵犯的紅線。

聲請方訴訟代理人陳之昱、黃丞儀都對高思博未將戒嚴時期定義為「不法國家」提出質疑,審判長陳瑤華也要高說明「不法國家」的概念。高指出,那段時間是戰時體制,但時間被不合理的延長到一個程度,有可能毀憲,不過,與此次討論的兩案比較相關的是,「在那個時空下實行戰時體制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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