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經緯觀點:沒有正義的轉型正義

2016-11-2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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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追究柬埔寨種族滅絕首腦,東德追討德國統一社會黨之黨產,伊拉克特別法庭開庭審判薩達姆·海珊,南韓新總統金泳三審判光州事件,智利發佈真相與和解報告,南非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有一系列過渡司法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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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有過渡司法專區的網頁,還有衝突中和衝突後社會的法治和過渡司法,及聯合國過渡司法指南…等出版品。曾在伊拉克、蘇丹設立了國際「人權及過渡司法特別委員會」,協助政權交替,建立新的司法體制。

中國人的正義概念

台灣有人把Transitional Justice翻譯成「轉型正義」,正義之詞乃從日文(せいぎ Justice)套過來,原意只是正確,有道理。日本將Transitional Justice譯為「移行期正義」、「轉型期正義」、或「變遷中的正義」。

中國自古就沒有現今通用的正義觀念,「正義」之詞最早出現在《荀子》「正義而為,謂之行。」,意思是「符合道理、道義(或者對的事)就去做,這叫做德行。」,道理或正確之事,只能從主觀判斷,不同人對同樣事物會有不同的觀點及做法。《漢書董仲舒傳》最早提倡「仁、誼、禮、知、信五常之道」,後來「誼」書寫成「義」,「知」書寫成「智」,義表明符合公正合宜的道德、道理或行為。唐朝張守節所著《史記正義》,其中「正義」表示我對史實經過考證,提供你「正解」。古書義與合宜同意。

西方神學正義

西方在神學上有絕對正義(或公義)Righteousness的觀念,相信有明確、神聖、永恆不變的絕對道理。絕對正義在現實中無法實踐,舉例來說:詐騙財物觸犯法律,可以判刑。欺騙感情、用欺騙手法得到別人的信任,就無法具體指證。選舉中的空頭支票也是欺騙行為,雖然可以指證,但是如何制定罰則?自欺也是欺騙,是否能用法律來管?神學上之所以能講公義,因為所作所為上天知道,將來也會對欺騙行為報應。絕對正義不僅可以審判錯誤行為,也可以審判該做而不作的行為,例如:見人將要墜崖不警告、勸阻,飢荒時不把屯糧釋出救人…,有絕對的查證及判斷才能論述絕對正義。

司法是否能伸張正義?

中國古人明白司法不能斷真相,最多只能做到公正、廉明、無私而已,沒有絕對是非,也沒有「正義」可言。法律中不乏惡法(例如過去: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刑法第334條(海盜結合罪)放火者都是唯一死刑,未免量刑過當。),有些法律也不公平(例如:稅法多半依據是否能有效課稅而制定,並非依據公平原則),如何能伸張「正義」?西方司法系統只敢言公正(Justice),不敢提正義(Righteousness),司法最多只能做到公正(Justice)而已。台灣司法院長說「司法是維謢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彷彿司法可以伸張「正義」,英文翻譯是:” The judiciary is the last line of defense to safeguard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社會正義」應該改成「公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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