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曉觀點:寧受文字獄,也要捍衛自由

2019-09-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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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撰文批評政府,遭台南市政府提出告訴。(資料照,盧逸峰攝)

作者撰文批評政府,遭台南市政府提出告訴。(資料照,盧逸峰攝)

在下於去年8 月實錄林義風的建商朋友們對南市府涉及土地開發諸多弊案的批評於《風傳媒》「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一文,有16.6萬人點閱、1.1萬次分享。不料,台南市政府竟於去年10 月針對此文,不經檢察官調查,直接對我提起「誹謗罪」刑事與民事的自訴,並表示「不排除對散播、連結該文訊息者採取法律行動」!非常明顯,這個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次政府以「誹謗罪」對公民提起告訴的案件,不僅是針對我個人,而是想藉我的人頭達到「殺雞儆猴」、箝制公民言論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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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甚者,民進黨立院黨團在今年4月提出《教師法》修正案,將「緩刑或一年未滿有期徒刑之『微罪』」納入解聘要件!在下因此面臨因針貶政府,先遭文字獄,後恐失去工作的慘狀。薩依德《知識分子論》談到「站在權勢對立面最前緣的知識分子,自當有為民犧牲的覺悟」。但是,當我親身實踐,的確忍不免感受到整個威權體制實在、厚重、深沉、暗黑的壓迫。

此案自今年一月開始在法庭審查,至今已開第四次庭。因本案未經檢察官調查,直接進入法院審理,告訴人(南市府)自應承擔舉證責任。若要置本人於「誹謗罪」,南市府需提證說明在下「針貶內容不容公評」、「所言為偽」、「出於惡意」。因此,在下在每一次開庭皆要求南市府派員說明,或提出公文資料,以證明在下「所言非偽」。然而,至今南市府僅派律師一名,並拒絕提供在下所要求之公文書。南市府這種拖延法庭審理的態度,無疑是以公共資源想藉司法訴訟消耗弱勢公民,其程序折磨與最終判決同等令人交瘁。

20181917-司法院釋憲七十周年慶祝大會,司法配圖。(陳品佑攝)
台南市政府對作者提起「誹謗罪」刑事與民事的自訴。(資料照,陳品佑攝)

此文字獄令人恐懼之處,在於物證、人證、審判機關,皆在政府(原告)統治之下。相關人證眼見一個學者都可因為文而遭政府以刑事追殺,怎敢在法庭坦白做出對政府不利的真實陳述?更何況,關鍵證人皆為建商、土地開發商、公共工程承包商,其生計、利益深受政府影響,亟需政府配合。自然更不會做出「不聽話」的真實陳述!在此狀況下,本人正經歷一場兩造權利徹底不公平的司法程序。憲法中關於人民訴訟權利的保障,蕩然無存。

政府機關對於施政之良窳,本即有承受公眾檢視,甚至批判之義務。且政府因掌握公權力,故就人民評論言論之容忍程度,更應高於一般民眾,方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民主法治國家人民監督政府之旨。但是,操弄著政府運作的權貴政客的眼中顯然只有「權力」而無上述「義務」!表面上,政客是對我個人提告、對其他公民恐嚇,但是受損最鉅的還是「司法公正性」。

政客以「自訴」對人民提告,所需承擔的訴訟經費來自人民血汗納稅。在本案中經費來自「地政局」、「都發局」。此二機關,正是在下長年關注台灣官商勾結殘害台灣民主根基之「土地掠奪、房地產炒作」所涉業務。「用人民血汗來恫嚇人民,以逃避人民監督」充分展現政客「行政濫權、恣意妄為」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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