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嘉一觀點:我們需要「反恐怖行動法草案」嗎?

2016-07-1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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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S(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為由IMO於2002年12月13日,針對船舶與碼頭而頒佈的「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規範」。到2004年,我國高雄港、台中港、麥寮工業港、基隆港與花蓮港均已加入執行ISPS計畫筆者曾辧理AEO認証訓練,也具AEO認証合格者,並曾啓動麥寮港的ISPS反恐計畫之實施;因此於新的時空背景下,認為不需要此「反恐怖行動法草案」之立法。實務上,我們應儘速修訂反恐之行政與技術上之缺失,諸如筆者於《桃機場反恐能量評估應包括核生化恐怖行為》文中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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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行政院災防辦公室」併入「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筆者於《北捷事件帶來的警訊》(2015)論述中,就呼籲政府將两個單位合併,以便有效地整合「恐怖行為」和「非恐怖行為」災害之防救災資源。美國早在2003年就將FEMA(聯邦緊急管理署)併入美國國土安全部(DHS),成為DHS的「緊急準備與因應署」(Emergency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Directorate)。從此,DHS的業務涵蓋了「恐怖行為」和「非恐怖行為」的災害,並採用統一的「國家事故管理系統」(NIMS)中的「事故指揮系統」(ICS)模式,有效地整合了縱向與橫向之因應資源和指揮管道。

(2)反恐應涵蓋非傳統性核生化(CBR)恐怖行為。

(3)依國際規範NFPA472,建立應變人員訓練等級。

(4)應依英國政府或美國國土安全部規範,進行重要機構(例如機場航廈或商港之港務大樓)之空調系統(HVAC)的「脆弱性評估」。

*作者為台灣重大工業意外防治協會理事長,中山大學環工所兼任副教授,前加拿大聯邦政府環境緊急應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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