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嘉一觀點:我們需要「反恐怖行動法草案」嗎?

2016-07-1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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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發生的911恐怖攻擊,仍是美國人民心中的痛。(美聯社)

2001年發生的911恐怖攻擊,仍是美國人民心中的痛。(美聯社)

立法院這會期正在審議審議「反恐怖行動法草案」,研讀此反恐草案,發現涉及諸多人權問題,讓我感覺有如回到戒嚴時期,很害怕!這個法的草案於十三年前(2003)就被提出,當時與現況時空背景出入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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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11恐怖攻擊(2001)和信封炭疽病桿菌事件(2001~2002)後,全世界提高了對保全(security)的重視,海運工業也就不再被認為是一種安全的貨物運輸系統,因此美國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於2002年6月4日核准「海上運輸反恐怖行為法,2002」(Maritime Transportation Anti-Terrorism Act of 2002);美國布希總統於2005年10月25日正式簽署該項法案,包括數個有關海上反恐條款,以確保經由美國港口的商船不受恐怖行為之威脅。

早在2012年,筆者於《海上CBR恐怖行為之國際防範措施》(消防與防災,March 2012)論述中,就指出911恐怖攻擊後,為防止再發生類似大規模的恐攻,海上有五個「國際反恐計畫」---美國海關(2002)的「C-TPAT方案」和「CSI計畫」、美國能源部(2003)的「大港倡議」計畫、國際海事組織(IMO)(2002)的「ISPS計畫」和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2005)發展出所謂的「AEO」機制(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其中AE0與ISPS二個計畫最重要,玆簡述如下:

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於2002年由美國海關的C-TPAT(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海關與貿易夥伴合作反恐計畫)方案推出,是世界第一個全球性供應鏈之保全倡議,其目的是「保全」(security)與「加速通關」。AEO採用「供應鏈的概念」,將整條供應鏈上諸多單位/企業的基礎設施連結起來;其運作有如連坐法,祇要在供應鏈上的單位/企業,均被要求符合某種最低程度保全基準(security criteria)。我國把AEO叫著「安全優質企業認証計畫」,已於2009年開始實施。AEO業者包括港口與機場,由海關主管,因此桃機場的國際反恐計畫是由關務署臺北關主管。重點是,由於是海關主管,執行上,偏差地把「國際反恐計畫」變成「快速通關計畫」,這個錯誤一直到筆者去桃機場向臺北關演講,海關副局長才發現原來AEO是個反恐計畫---其主要目標是反恐,次要目標才是「快速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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