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慧菀觀點:沖之鳥之國際法正確解讀

2016-05-30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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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文說明可以理解:WCPFC、CLCS等國際組織或聯合國機構各有其專業職掌,僅「忠實記錄」各國主權主張及他國之異議,完全不涉入爭端,也無任何權限加以論斷。任何對他國主權主張之反對須由個別的利害相關國透過異議、抗議阻止所反對主張之貫徹,必要時申請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或常設仲裁法​院的司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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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認為中國所主張的南海九段線是無效的,因為該九段線將南中國海的的大部分都劃為中國主權海域,違反了《公約》第121條第3項條文有關EEZ與大陸架的規範,申請國際仲裁即為此作法。常設仲裁法​院認為該案乃菲、中兩國對於《公約》的解釋與適用產生糾紛,接受仲裁之申請。仲裁的結果即將出爐,勢將對《公約》「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EEZ或大陸架」條文之解釋與適用予以明確化,也將影響日本對沖之鳥EEZ與大陸架的主張。

爭端若只涉及兩國,一國對另一國主張的反對一定要公開且清楚地表達。不反對、不抗議,即默示同意。但沖之鳥海域乃日本EEZ或是每個國家均可捕魚的公海,只要有任何國家反對,皆可阻止日本EEZ主張之成立。倘我政府考量漁權以外的其他安全戰略利益,決定採取「緩和的異議」立場並談判「確保我漁權」,並無不可。但談判時應明瞭並堅持《公約》規範與我方主張一致,整個過程中也應確保我國家尊嚴。

*作者為美國維吉尼亞大學國際法與國際組織博士、美國哈佛大學前訪問學者、美國杜克大學前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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